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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

  (三)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1、售房对象和范围。城镇公有住房,除本方案规定的和市(县)以上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向城镇职工出售。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是:产权或土地使用权不清和尚未办理产权或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有历史纪念意义或其他特殊意义的;危房或30年以上的旧房;临街易改为商业用房或已列入城市近期改造计划的;涉及国家机密或军事秘密售后不便于管理的;官邸。
  公有住房的出售,应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要坚持自愿原则。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
  2、市场价、成本价和标准价。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目前以成本价售房确有困难的市(县),可以实行标准价作为过渡。成本价和标准价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由市(县)人民政府逐年测定,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查,汇总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售房价格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新建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应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7项因素(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不计入成本价)。各地成本价以市(县)为单位,由当地房改部门负责并会同当地财政、物价、建设、国土、国资、银行、税务等部门按7项因素用抽样计算的方法得出本市(县)的平均成本价。省上也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负责审查各市、地、州、县所报的成本价。
  标准价按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测定。一套56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房的负担价,1994年和1995年应为所在市(县)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的80%计算。根据《决定》规定的方法,新建公有住房的标准价,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售房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简化计算为:
  标准价=0.175005×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
  其中:负担价=6÷56×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
     抵交价=0.067862×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新房负担价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的倍数,要逐步提高,2000年以前达到3.5倍。标准价计算的系数也随之相应调整。
  3、住房售价的调节和折旧。出售新、旧公有住房,均在成本价或标准价基础上,根据住房实际所处地段、结构、层次、朝向、设施、装修标准等因素区别计价,具体调节因素的设定和调节的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各地调节因素的增减代数和应该为零。
  出售旧公有住房实行售房当年的新房成本价或标准价成新折扣的办法。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计算。折旧的比例:按成本价出售旧住房,每年折旧2%;按标准价出售旧住房,每年折旧1.5%。折旧的计算年限最高不超过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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