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以保障资金安全,保证专款专用,保护职工利益。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有关具体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预决算。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化等管理工作。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住房公积金使用负有监督检查责任。铁路、煤炭、石油、气象四个房改相对独立操作的系统和省级单位,其住房公积金由省管理。地、州级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由地区行政公署、州人民政府确定。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从有利于政府集中管理住房公积金和发挥资金效益出发,由当地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专业银行办理。已经委托的不再变动;没有委托的,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5〕313号)办理。
(二)积极推进租金改革
1、租金改革的目标。在职工家庭合理住房支出范围内,加大租金改革力度,争取到2000年,房租原则上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按此测定,租金水平已达到或超过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房产税5项因素成本租金水平的,按成本租金或市场租金计租。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到2000年的租金改革规划。在1995年内,全省住房租金要普遍提高一次,原则上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工资的5% ̄6%。物价部门要根据物价指数控制目标,作好统筹安排。
2、住房租赁保证金和租金。继续实行分配住房交纳租赁保证金的办法,新房租金标准应该高于旧房。各地提租的幅度、新旧房的档次划分、保证金额度及计算租金的增减因素,由当地政府确定。租金和保证金收入纳入产权单位住房基金,用于住房维修、管理、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当前主要用于房屋维修,提高维修质量。产权单位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时,产权单位必须足额退还承租人所交保证金。
3、减免补政策。房租提高后,对只有一处住房的老红军,因提租而增加支出的部分全部免交;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的离休干部,在规定标准内的住房,因提租而增加支出的部分,分别减少70%和40%;生活有困难的全国劳动模范,在规定标准内的住房,因提租而增加支出的部分可以减少40%。对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各地可适当 提高救济和优抚金额。住房在规定标准内的职工家庭,目前家庭工资收入的12%加上全部住房补贴,仍不足支付房租的,所在单位对不足部分可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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