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长期性住房储金。职工在工作期间,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均应按职工个人工资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两者均归职工个人所有,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
1、对象和范围。全省所有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三资企业的中方员工,均应交纳住房公积金。离、退休职工不参加住房公积金,临时工和三资企业外方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的计算。职工和所在单位各按职工个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缴交基数,乘以5%的缴交率,即为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应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外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亦各按5%交纳。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和缴交率的调整,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年度。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和复员转业军人当年住房公积金以单位定级工资为基数计算。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必须兑现,不搞空转。
3、住房公积金的来源。职工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发工资时代扣,连同单位为职工交纳的部分,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交纳,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从企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从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首先立足于原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由财政预算拨付;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财政负担的经费,按单位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
4、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使用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抵押贷款;职工自住住房大修理贷款;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单位购买、建设住房抵押贷款;以及在满足支付需要和安排以上贷款后,其余额可用于购买国债。职工使用本人帐户下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购、建和大修理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房改、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5、住房公积金的支付和利息。职工离退休、离职或出国定居时,由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职工因故中断工资关系,则封存住房公积金至恢复工资关系时启封。职工调动工作,其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转入新单位该职工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帐户。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由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每年度结算一次,本息转入下年度本金内。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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