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部门向省政府的请示和报批的文件,一律送省政府办公厅呈批,不要直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更不要同时送几个领导同志去批,以免重复批示或发生错漏。“请示”应严格执行一文一事制度,不要在综合工作报告、简报或情况反映中夹带请示事项。
六、各部门经过会办上报的文件要严格执行会签制度,将签发人和会签人姓名打印在同文件编号并列的位置上,以示负责;如系代拟稿,经会签后,可原稿送批。会办单位对主办单位送请会签的文件,应及时研究答复。会签中如有不同意见,应连同分歧意见一并报省政府裁决。对未经会签上报的文件,由省政府办公厅退请各该部门重新办理。
各部门单独上报的文件,也应将签发人的姓名打印在文件规定的位置上。
七、各部门上报、下达的文件,必须情况确实,符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党的方针、政策及现行规章制度。上报文件如有变通执行上级的政策规定或是新提出的改革意见,须加以说明。各部门办公室要协助领导同志把关,注意提高文件质量。
八、改进领导作风,严格控制发文。各级领导都要深入实际就地解决问题,凡是已经当面解决的问题,不要发文;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也不要发文;必须发的文件,要控制文件发送的范围。
各部门召开专业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报告,省政府一般不予批转,会议上提出有需要请示省政府解决的问题,可单独报批。
各部门向省政府的一般请示事项,经呈批后,由办公厅打印或复印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退各该请示部门办理。
中央各部委下达的选派出国人员和接待外宾的通知,不论是主送还是抄送各部门的,均由各对口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商有关方面直接办理,省政府不再交办或转发通知。
九、因工作需要翻印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不包括绝密、机密文件),今后委托各地、市、州和各部门负责同志审批。翻印文件请注明翻印单位、份数、时间和发送范围,并负责清退或注意保存。
十、省政府办公厅在文件处理工作中,从收文、承办到发文等各个环节,都要建立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严格签收手续,加快文件运转,提高办事效能。
各地、各部门向省政府的请示,由秘书处统一登记、编号和注明收到日期,并根据厅内各处室的分工,于当日内送各该处室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