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省政府机关文件处理工作的通知
(1984年9月6日 川办发〔1984〕61号)
遵照省委关于整党在整改阶段,省级机关要认真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的指示和“对下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应于十五天内作出答复”的具体要求,经请示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对改进省政府机关的文件处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各部门向省政府的请示(包括各地、各部门直接送省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研究办理的事项),除紧急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答复外,一般从收文之日算起,限十五天内作出明确答复。超过十五天不答复的,视为压误,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压误者负责。
对某些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工作量大,在十五天内确实难于处理完毕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向报文单位说明原因。
二、各部门要认真执行省政府《关于加强责任制,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几项规定》(即川府发〔1983〕64号文件)和省政府《关于将部分审批事项下放给主管部门办理的通知》(即川府发〔1984〕133号文件),加强部门责任制,凡是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一律由部门自行解决或自己行文;凡是可以同有关部门协商办理的事情,应协商解决或联合行文。不要事无巨细,都向省政府请示。
三、各部门对于超出本部门职权范围的问题,除紧急重大事项外,应按照川府发〔1983〕64号文件和川府发〔1984〕133号文件的规定,直接同省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研究办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请示,除紧急重大事项外,一般应报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或主管厅局研究办理。
四、各业务主管部门对各地、各部门送请研究解决的问题和省政府交办的文件,要抓紧办理。凡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应及时研究答复;涉及其他部门工作的问题,主办部门要主动同有关部门协商,单独或联合答复。各业务主管部门处理不了的必须报省政府审批的问题,应在一星期内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门主要领导同志审核签署上报。
各部门之间要主动协商办事,重大问题要由部门领导同志亲自出面商量。未经同有关方面协商的问题,不要报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