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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
 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的通知
 (1980年1月7日 川府发〔1980〕31号)


  现将国务院国发〔1979〕234号《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作以下通知:
  一、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设置的主管专门业务领导小组的印章,由省人民政府制发。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省以下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所属工作单位,以及国营工厂、矿山、农场、商店、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的印章,分别由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省以下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发。
  市(市辖区)、县设置的街道办事处、区公所的印章,由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制发。区公所的印章冠以县(自治县)的名称;街道办事处的印章冠以市(市辖区)的名称。
  上述各级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印章,直径一律为四点二厘米,圆边宽零点一二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的直径为一点四厘米,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的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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