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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审批事项下放给主管部门办理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
 将部分审批事项下放给主管部门办理的通知
 (1984年8月27日 川府发〔1984〕133号)


  为了充分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简化办事手续,减少中转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省政府决定,将部分按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属于省政府审批的事项,下放给各主管业务部门直接审批和办理。现具体通知如下,请照此执行。
  一、下列事项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级各部门直接送请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一)按《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应由省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除省、地、州辖市,甘孜、阿坝州政府所在县城的总体规划仍由省政府审批外,其余各县城的总体规划由省城乡建设环保厅审批。
  (二)中等专业学校(包括职工中专)的设立、撤并及地、市、州和省级主管部门办的干部学校设中专班等,由省高教局审批;中等师范学校的设立,撤并等由省教育厅审批;干部学校的设立由省人事局审批。
  (三)计划内招收农村合同制工人,因各种特殊原因安置、录用少量农村人员的“农转非”问题,省级各部门设立技工学校等,由省劳动人事厅审批。
  二、下列事项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级各部门直接送请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由主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并代拟文稿送省政府批复或上报。
  (一)审批革命烈士、变更行政区划(包括行政区建制的设置、撤并、更名、治所迁移、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等)由省民政厅办理。
  (二)审批地名命名、更名,由省地名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其中涉及改变行政建制名称的地名命名、更名由省民政厅办理。
  (三)省属高等院校专业设置、撤并,举办职工大学等各类专科性成人高等院校及其专业设置、撤并,以及批准管理干部院校设大专及招生等,由省高教局办理。
  (四)批准新建管理干部院校的“筹建”由省人事局办理。
  三、外地单位进入成都市,建立驻蓉办事机构,军队修建干休所等,由有关单位直接与成都市人民政府联系,经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即可。国家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其他兄弟省、市、自治区向我省商洽此类事宜的来文,由省政府办公厅转成都市人民政府办理,并由成都市人民政府直接答复来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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