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对于超出本部门职权范围的问题,应当区别情况,同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一)有关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监督检查,工农业生产、基本建设、经济体制改革、企业技术改造、交通运输的综合调度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以及各部门当年的经济技术活动中需要组织协调的事项,要同省计划经济委员会研究办理。
(二)有关科学技术发展和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要同省科委研究办理。
(三)有关财政、税收和财经纪律等方面的问题,要同省财政厅研究办理。
(四)有关物价政策和价格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要同省物价局研究办理。
(五)有关劳动工资、人事工作和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方面的问题,要同省劳动人事厅研究办理。
(六)有关对外经济贸易、劳务出口等方面的问题,要同省对外经济贸易厅研究办理。
(七)有关外事、旅游、侨务工作等方面的问题,要同省外办研究办理。
(八)有关对外提供或公开发表我省社会经济统计数字的问题,要同省统计局研究办理。
(九)有关城市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问题,要同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研究办理。
(十)有关交通、邮电、商贸、金融、工商行政管理、民族工作、公安、司法、文教、体育、卫生等方面的问题,要直接同各该主管部门研究办理。
各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需要请示的问题,除重大的直接报省人民政府外,一般应参照上述规定,按业务性质分别送请省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研究办理。
各业务主管部门对于各地、各部门送请研究解决的问题,凡属本部门职权范围以内的,应及时研究答复;涉及其他部门工作的问题,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单独或联合答复。经过研究和协商,仍然解决不了的重大问题,应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处理。反对拖拉扯皮、互相推委、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作风。
三、精简文件、简报
各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的文件要大大精简。凡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又能自行处理的问题,就不要向省人民政府请示;凡是可以由部门下达的文件,就不要用省人民政府名义发文。
各部门发的文件也要严加控制。凡是可以当面解决或用电话联系解决的问题,就不要行文;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尽量不发;必须发的文件,不要发无关单位。文件内容力求简明扼要。
各地、各部门的请示报告,不要同时主送几个领导机关。向省委的请示报告,需省人民政府知道的,应主送省委,抄送省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需要省委知道的,该主送省人民政府,抄送省委。
各地、各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报送文件,应一律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般不要直接送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