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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侨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改善侨汇物资供应工作几个问题的报告

  国务院规定:“对市场上敞开供应的国内商品和利润较高的进口商品,允许以低于市场价格百分之二十以内的折扣销售。”为此,建议从一九八四年七月起,先在成都、南充、内江、乐山和万县五个市的侨汇商店(柜)实行侨汇商品优待价供应。待取得经验后,其他市、地、州和条件较好的县再分期分批地实行。优待价的范围,除粮、油及中央、省专项下达的商品和当地紧缺的商品暂不实行优待价外,其他商品原则上皆可实行优待价供应。优待价折扣的幅度,在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由各市、地、州商业局根据实行情况确定,并报市、地、州物价局以及省商业厅、物价局、侨办、计经委备案。华侨商店(柜)实行优待价的亏损,可用向银行出售侨汇留成外汇额度所得的人民币收入来弥补,也可用侨汇留成外汇购买进出口商品多得的利润进行抵补。实行优待价商品的收券标准,由市、地、州商业局根据市场供应情况决定。
  三、加强回收票券的统计核销管理
  要建立健全侨汇票券的统计和核销管理制度。各华侨商店(柜)对回收的票券,要指定专人保管,分类粘贴、装订制表。各县(区、市)商业局、粮食局于每半年后五日内将票券回收数字汇总报市、地、州商业局、粮食局,抄送县侨办和财办;回收的票券,也按每半年一次清点上缴,由、市、地、州侨务部门会同商业、粮食部门共同核实后当场销毁,并将票券回收数字上报省商业厅和粮食局,抄送省侨办和中国银行成都分行。
  四、加强领导、健全经营机构
  随着我省侨汇收入的增长,侨汇物资供应将日益增多,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及时解决侨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各级商业、粮食、侨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经常检查、积极帮助侨汇商店(柜)改善经营条件,及时解决供应中的问题,切实把侨汇商店(柜)办好。需要增设侨汇商店(柜)的地方,要及时增设;尚未实行独立核算的侨汇商店(柜),要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实行独立核算。
  重庆侨汇物资的供应办法,建议由重庆市参照省的规定,自行研究决定。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四川省政府侨务办公室   四川省经济计划委员会
             四 川 省 商 业 厅   四 川 省 粮 食 局
             四 川 省 物 价 局   中 国 银 行 成都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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