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侨办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改善侨汇物资供应工作几个问题的报告
(1984年4月2日 川办发〔1984〕18号)
省政府:
党的三中全会以来,我省有关地区和部门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通力合作,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多数地方基本上保障了侨汇物资供应,促进了我省侨汇逐年较大幅度的增长,全省一九八三年侨汇收入......比一九七七年翻了两番多。但是,目前我省侨汇工作没有很好贯彻“谁提供紧缺物资,谁得外汇”的规定,而实行由省、地、县按固定比例计拨侨汇留成的办法,因而不利于调动供货单位的积极性。各侨汇商店(柜)经常缺少侨供商品,侨汇户买不到东西,反映强烈。已有部分侨汇户提出退汇或改汇到侨汇物资供应较好的省、市。加之我省华侨住宅建设服务工作尚未开展,已出现侨汇收入增长率下降的趋势。如一九七七年至一九八二年,侨汇年平均增长率为百分之二十以上,而一九八三年的增长率只有百分之十左右。
为了保证侨汇继续增长,根据国发〔1982〕42《
关于做好侨汇工作扭转侨汇下降的通知》和国务院侨办等五部门〔82〕侨政会字第014号《关于贯彻
国务院〈关于做好侨汇工作扭转侨汇下降的通知〉的几项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变侨汇留成计拨办法
国务院侨办等五部门规定,凭侨汇票券回笼数计算留成外汇。经研究,从一九八四年元月一日起将现行的赡家侨汇留成由省、地、县、按固定比例计拨的办法,改为凭侨汇券实际回笼数的多省计拨留成,这样做有利于调动侨汇物资供应单位的积极性。
国务院规定:“赡家侨汇留成比例仍为百分之三十,由各地侨办会同财办掌握,中国银行监督使用”。为了管好用好外汇,确定将全省赡家侨汇留成比例的百分之二十五委托省商业厅、百分之五委托省粮食局负责管理。中国银行成都分行分别给予开设侨汇留成外汇额度帐户,并根据上述比例按半年一次分别计入省商业厅和省粮食局帐户。各市、地、州、县商业局、粮食局和侨汇商店(柜)应得的侨汇留成额度,由省商业厅、省粮食局根据侨汇券回笼多少具体核定。省商业厅、省粮食局要制定对各地、市、州、县商业局,粮食局和侨汇商店(柜)的留成外汇具体核拨和使用管理办法(同时抄送省侨办、省计经委)。每回笼一张侨汇券、一市斤侨汇粮食券、一市斤侨汇食油券,按计算侨汇留成时国家规定的外汇牌价计拨美元额度。
二、侨汇商品实行优待价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