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对外
活动中赠送和接收礼品的几项内部规定》的补充通知
(1981年2月17日 川府发〔1981〕15号)
国务院《关于在对外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几项内部规定》,已经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结合我省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对省府各部门(包括所属单位)在外事活动中,如确有需要赠送礼品者,省人民政府委托省府外事办公室负责审批。审批时,应从严掌握,如所赠送的礼品超过国发〔1980〕283号文的有关规定者,由省府外事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转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在外事交往中,对难以谢绝而收受的礼品,除遵照国发〔1980〕283号文中规定的小礼品、纪念品和食品可由受礼单位留用或处理外,其它礼品一律上交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受礼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交或自行处理。
三、对外国人赠送的专用品,在报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后,方可由受礼单位留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