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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转发公安部等六个部门关于建立经济民警的实施方案”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省公安厅
 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转发公安部等六个部门
 关于建立经济民警的实施方案”的意见
 (1981年12月19日 川府发〔1981〕213号)


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国发〔1980〕310号文件转发的“公安部等六个部门关于建立经济民警的实施方案”已经下达,现根据“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执行意见:
  一、经济民警是一支带枪的武装队伍,保卫四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是各单位要害人员的组织部份。因此,单位党委认真加强领导,对经济民警进行严格的政治思想、生产安全基本知识和保守国家机密的教育。选好配齐领导骨干,搞好执勤守卫、警容风纪、武器装备的管理、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将经济民警建设成一支具有一定政治素质、熟悉专业知识、组织纪律严、法制观念强的战斗队伍,充分发挥其保卫四化建设的作用。
  二、根据“实施方案”的规定,经济民警的任务是,担负厂矿企业等要害单位重要目标的安卫,防止反革命的破坏活动,防止盗窃、火灾、爆炸等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确保重要目标的安全。个别单位确有重要机绝密产品押运任务,必须另增加警力,不能占用守卫目标的哨位力量。在组织上严禁“警消合一”,在使用上不得调做他用。
  三、经济民警的建立,要遵循“确保重点和精简”的原则,认真审查,从严掌握。除解放军守卫的重要警戒目标外,符合建制的单位,要从守卫目标的实际需要出发,确定哨位多少、经警力量、建制名称;符合建制条件,但所需人数不足十五人、不够小队建制的单位,不设经济民警,单位自行组织守卫力量。现有军分区、县武装部组织脱产民兵守卫的单位,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和公安部〔1981〕交接字第一号文件《关于地方部队交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由民兵担负的其他内卫执勤任务,问题较多,也要加以解决,如何处理,待专题研究后,上报中央确定”的精神办理。这部分民兵的待遇问题,应适当给予解决。
  四、需建立经济民警的单位,要正式办理报批手续。各单位申请建立经济民警的报告,应包括建制的理由、守卫目标、拟建哨位多少、所需民警人数(包括干部配备)、建制名称、现在守卫情况等内容。经本系统主管领导部门同意后,送所在市、地(州)公安机关审查,报省公安厅批准。各地应在做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先选择一些条件成熟的单位进行组建工作,逐步地、稳妥地、有计划地进行,成熟一个,组建一个。全省经济民警组建工作争取在两、三年内基本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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