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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处理非法刊物非法组织和有关问题的指示》的通知

  四、处理非法刊物、非法组织和有关问题,要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的政策办事。经过调查了解,对确属非法刊物和非法组织的,在省委和省政府统一研究后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或依法进行其他处理,对有明显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和行动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凡是证据确实的,各级公安、司法部门应依法予以惩处。对同国外及港台反动势力相勾结、泄露国家机密甚至出卖情报的非法刊物、非法组织,在取得确实证据后,除依法取缔外,亦应惩办其中的首要分子。对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刊物的一般成员,应区别对待,进行切实的思想教育和分化瓦解工作,逐步争取其中多数成员转变立场。在他们确实转变立场、有悔过表现的情况下,可不再追究既往。对非法刊物、非法组织的处理,不要登报、广播。
  五、各市、地、州党委和行署、政府要组织新闻出版管理机关和文教部门,按照国务院〔1980〕163号文件和省政府〔1980〕190号文件的规定,对本地区的各类刊物、报纸进行一次检查。在国家制定的出版登记法颁布前,对未按规定经批准出版的刊物、报纸,应教育他们立即了停止出刊,或补办报批手续。对未按规定批准出版的刊物、报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提供纸张与印刷条件,违者要受到批评直至纪律处分。各新闻、出版单位都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把刊物、报纸办好。要认真对待青年人的来稿,并积极引导、培养、鼓励他们撰写思想健康、有学术和艺术价值的作品。特别是大专院校的校刊、学报和厂矿企事业单位的报纸,要注意多刊登一些青年学生、青年工人、青年职工的来稿,对确有见解的好作品,要负责向全省性、全国性的报刊推荐。各大专院校和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党委,要加强对校内、厂内、单位内的壁报、板报的指导,使之成为广大青年学生、青年工人、青年职工进行自我教育的阵地。
  六、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处理非法刊物和非法组织这一工作的领导。为加强此项工作的管理,省委决定,由省委宣传部会同省文教办公室、省公安厅、省文化局、省出版局、省高教局、省教育厅,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这一工作。
  各地贯彻执行的情况,请于五月底以前向省委、省政府作一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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