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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动员民兵、民工参加国家建设有关待遇问题的试行办法

四川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动员民兵、
 民工参加国家建设有关待遇问题的试行办法
 (1971年9月3日 川革发〔1971〕132号)

  一、计划动员
  1、动员民兵,民工参加国家重点建设、必须保证在农业生产上有足够劳动力的前提下来抽调。任何工程单位,未经批准手续,不得任意动用农村劳动力。动员时,要严格掌握,尽量少用民兵。
  2、国家重点建设必需动员民兵、民工的,应由工程单位编造计划,提出使用时间、人数及要求,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凡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或人数超过五百,或跨地区(市)动员的,民兵报省军区和省革委批准,民工报省劳动局汇总转报省革委批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下、人数不满五百又在一个地区(市)内动员的,民兵经军分区和市、地、州革委批准,民工经市、地、州革委批准。
  小型、工期短、使用人数不多的工程,经县同意后,尽可能就近就地包给社队修建。
  3、民兵、民工按批准的条件,本着“先城镇,后农村”的原则安排,城镇动员不足时,再由地区统一安排在有多余劳动力的社队抽调,女的应占一定比例。
  4、民兵、民工使用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二年,到期应组织退场;确需延期使用的,应经原批准单位同意。
  5、经批准的民兵、民工,可按班、排、连、营、团......编制,原则上该由工程单位派干部进行领导和管理。经省革委批准,有的工程在不影响地方工作的前提下,也可从当地抽少量干部配合加强管理。
  6、民兵、民工队伍,应以解放军为榜样。
  二、工资待遇
  1、经省批准使用一年以上的民兵、民工,上场时,每人每月工资为三十二元,经过三个月施工,根据民兵、民工的......表现和技术水平按月工资三十二元和三十四元评定。从第二年起每满一年增资二元,超过三年不再增资。在民兵、民工工资中,每月由用工单位扣除七元,按月统一寄给生产队,其中除二元交队作公积金、公益金外,五元作为个人向生产队的现金投资,除分基本口粮外,不参加社队其他分配。年终分配时,由生产队和本人家庭结算,多退少补。
  民兵、民工中的石、木、泥等“五匠”,其第一年的工资,可以略高一些,根据其......表现和技术水平,在三十六元至四十二元的范围内进行评定,个别表现好的高等级技工,最高不超过四十五元;第二年起增资的办法,与其他民兵、民工相同。从城镇动员的民兵、民工中的“五匠”,如原有工资等级的,可以按原工资执行,不另评定工资等级和实行增补的办法;原工资低于三十六元的,可补到三十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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