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人事厅关于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试行老年社会保险制度的报告
(1983年11月7日 川府发〔1983〕191号)
省人民政府:
为了有利于发展城镇集体经济,解除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后顾之忧,根据
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即国发〔1983〕67号文件)的精神,结合南充、内江等地的试点情况,经过各市、地、州劳动局长会议讨论研究,并与省税务局、省分行、省编委等有关部门商量,现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试行老年社会保险的几个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一)关于试行老年社会保险的步骤问题。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建立老年社会保险制度,要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量力而行。鉴于我省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经济条件,在各地区、各行业之间,差异悬殊,建立老年社会保险,应当先选择少数集体所有制企业比较集中,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县、市先行试点。通过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今年下半年的安排意见是:南充、内江两市可在原部分集体企业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到全市范围内的比较成型,比较稳定的各类集体企业(包括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等举办的大集体企业)中进行统筹试点;宜宾市、重庆江北区和个别有条件的县、市可在全市、县范围内的上述集体企业中进行统筹试点;其余市、县可先按行业、系统进行统筹,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向全市、县范围的统筹过渡。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经济基础一般比较薄弱,单靠一厂一社解决老年社会保险经费,有不少困难,建立老年社会保险制度,其《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在较大范围内实行统筹的办法。统筹的范围越大、越广泛,老年社会保险就越能巩固和发展。因此,凡是目前 按行业、系统进行统筹的市、县,所采取的措施、
办法,要有利于今后全市、县范围的统筹,不要设置障碍。
(二)关于老年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问题。
老年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国发〔1983〕67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在征收所得税前提取。这是国家对城镇集体所有制职工老年社会保险的一个很大资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保险基金”的提取比例,鉴于当前我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建立老年社会保险制度的工作刚刚开始,试点面也很小,对一些问题还在研究之中,加之,各地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经济条件差异较大,也难以统一,因此暂不确定全省统一的提取比例,待通过扩大试点进一步摸清情况,总结试点经验以后再定。为有利于试点工作的进行,各地可从实际情况出发,本着国家、集体、个人三兼顾的原则,按照职工工资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为准),暂定一个提取“保险基金”的比例。在定比例时,应在稳妥的前提下,既要保证当年实际开支退休费的需要,也要考虑必要的后备金,以免保险基金统筹后,有的企业出现亏损,或者因保险基金的不足,导致整个老年保险金支付困难的被动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