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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局关于在整顿企业中整顿劳动组织和定员定额若干问题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局关于在整顿企业中
 整顿劳动组织和定员定额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2年8月18日 川府发〔1982〕137号)


  按照中央、国务院关于企业整顿的决定和省委、省府的部署,全省列入首批整顿的企业都进入了实质性的整顿,一般都已涉及到劳动组织和定员定额问题。定员定额的原则、方针、政策,中央〔1982〕2号文件和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13号文件已有明确指示,五月上旬省府在重庆召开的整顿企业座谈会上,提出了贯彻意见和要求,应当认真执行。最近,各地在整顿工作过程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编制定员方面的问题
  1.编制定员的依据。
  编制定员以企业总的任务量(或工作量)为基本依据。考虑到当前国民经济正在调整的实际情况,在定员时可按以下情况办理:凡生产和工作任务饱满的企业,应根据已定的生产任务定员,也可适当考虑按今后两三年的发展需要来定员;生产任务暂时不足的企业,可按上级确定的生产规模和编制来定员;产品转向的企业,已定型的按定型以后的生产规模定员,转产方向一时定不下来的,可暂按原设计规模定员;关、停、并、转的企业,不搞定员,现有职工除必需的维护设备和护厂人员外,要逐步调给其他单位。新建企业要以设计定员为依据,但要严格按照建设进度、岗位要求配备和培训人员,不得过早进人。
  2.定员系数
  由于探亲范围的扩大、假期的增加和女职工增多以及在全员培训中部分职工需脱产学习等因素,对企业的出勤率有一定影响,因此在定员中,对于这些影响出勤率的正常因素,应予适当考虑。根据统计、调查和典型测算的情况,缺勤系数(包括病、伤、事、婚、丧等)一般按生产工人基本定员总数百分之六至八计算比较合理;少数情况特殊的企业,如流动性较大的单位、女工比例大的单位以及探亲人数比较集中的单位,系数可以稍高一点,但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九。同时,也要考虑随着新的技术组织措施的实放,经济责任制的推行,奖惩条例的贯彻,职工的积极性必将进一步提高等因素,把系数定得既先进又合理。
  3.非直接生产人员的控制比例。
  目前企业非直接生产人员过多的现象还在继续扩大,要在整顿中坚决压缩,充实一线。非生产人员的比例,要从实际出发,请省级工交主管部门,按照企业规模的大小、机械化程度的高低和人员结构等不同情况,分别制定切实可行的比例,征得省劳动局同意,下达执行。目前,主管部门已有规定的按主管部门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暂按以下办法办理:企业现有的非生产人员总数中,把社会性的医院、子弟校、商店的人员和扣除以后,用相同的可比口径,与本企业历史上非生产人员所占比例最低的年份相比,超过历史最低水平的,要在这次定员中,压缩到历史最低水平;医院、子弟校、商店人员配备,按照有关统一规定的配备标准执行。新建企业,比照同类型企业的非生产人员历史最低水平制定。
  4.管理机构的改革和人员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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