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现有在用锅炉约一万台,压力容器二十万台(只),今年还要新制造锅炉约一千台,压力容器二万多台(只)。监督检验的任务十分艰巨。因此,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加强,不能削弱。国务院国发〔1979〕249号文件拨给我省劳动部门新增四十名监察人员编制,省政府已分配各地,至今尚未配齐的,一定要尽快配齐。尚未按川府发〔1980〕70号文件的规定设置监察科的地区,要抓紧在今年内建立起来。各县(市、区)劳动部门应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
三、逐步建立健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我省锅炉、压力容器量大面广,仅靠劳动部门行政编制的监察干部是难以完成
《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任务的。为此,根据
《条例》规定,拟按以下原则在劳动部门下面建立事业性质的检验所。
(一)在省劳动局下面设置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其任务主要是对新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并进行专业技术指导、技术咨询以及技术研究等工作。省检验所暂定事业编制二十人,实行差额预算管理,每年由省财政部门拨给一定的事业费。
(二)各地区(市、州)应根据需要逐步建立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其任务主要是担负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安装、修理、改造的质量检验等工作。检验所事业编制,省辖市可暂按四十至四十五台锅炉配备一人,地区(州)可暂按二十五至三十台锅炉配备一人。其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确有困难时,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补助。检验所的收支情况和年终决算应报送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
检验所一般应在一九八三年上半年建立起来。人员配备要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和经济能力,逐步选调。原则上要求在一九八三年底前配齐,有条件的地区(市、州)要求在一九八三年上半年配备二分之一左右,已建立的检验所要积极健全、充实技术力量和检测手段,提高检验质量。
检验所需要人员,可从企、事业单位选调或大、中专毕业生中分配解决。其中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百分之九十。
对于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技术力量较强的大中型企业,经过省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后,可对本单位使用的锅炉或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劳动部门对其检验工作质量进行抽查。
四、关于检验锅炉、压力容器收取检验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