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厅、省劳动局关于贯彻
执行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报告
(1982年10月19日 川府发〔1982〕168号)
省人民政府: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做好安全监察工作,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经与省编委、物委等部门研究,提出以下几点贯彻意见:
一、加强企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
企业和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贯彻和自觉遵守
《条例》规定,搞好自身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工作;要根据设备的数量和对安全性能的要求,设置专门机构或专职技术人员,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要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和宣传工具,积极搞好
《条例》的宣传工作。同时,要认真组织学习,提高认识,增强执行
《条例》的自觉性。对照本单位,本部门的情况,找差距,订措施,积极改进,创造条件,限期达到
《条例》规定的要求。尽快改变不重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工作的现象。
二、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国务院
《条例》规定,劳动部门安全监察机构的任务是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劳动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监督检查的责任,做好安全监察工作。同时,要把国务院
《条例》和劳动人事部颁发试行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省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的《四川省厂矿企业劳动安全条例》和《四川省厂矿企业劳动安全监察和违章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起来贯彻执行,并制订出必要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