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人事厅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劳动人事部关于落实西藏离休退休人员跨省安置问题的请示的通知》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人事厅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劳动人事部关于落实西藏离休退休
 人员跨省安置问题的请示的通知》的意见
 (1983年9月26日 川办发〔1983〕65号)


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劳动人事部关于落实西藏离休退休人员跨省安置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即国办发〔1983〕33号文),我省将陆续接收安置一部分西藏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工人。这些同志由内地到边疆高寒山区工作,有的已达三十年以上,对发展西藏的政治、经济和科学文教事业,维护民族团结,捍卫祖国统一,培养当地民族干部,都做出了重要贡献。他们离休、退休后,由于年老体弱,身体不能适应高寒缺氧的气候条件,将逐步返回内地,我们应当热情欢迎,给予妥善安置。现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经与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和省财政、民政、公安、粮食、城建等有关厅、局研究,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安置去向问题。
  1.对回本人或配偶原籍的地专离休、退休干部,可在原籍的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所在地安置;其他离休干部和县级退休干部,可原籍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安置。
  2.到成、渝两市的要从严掌握。退休职工夫妻双方,一方原籍是成、渝两市,一方原籍是专县的,一般应在专县安置,夫妻双方都是外省籍,其子女全部在我省工作,既有在成、渝两市,又有在专县工作的,一般应在专县安置。对个别有特殊困难的,可予以照顾。
  二、接收安置问题。根据国办发〔1983〕33号和川委办〔1983〕35号文件精神,对各级各单位(含企业)的离休干部和退休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干部,由接收地区的市、地、州委组织部门接收安置;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退休工人,由接收地区的县级民政部门接收安置;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其他退休干部和企业单位的退休工人,分别由接收安置地区的人事、劳动部门接收安置。
  三、管理问题。离休干部和退休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干部,由接收地区的组织部门和安置单位负责管理。其他退休干部、工人安置到配偶;子女工作居住地的,由配偶、子女所在工作单位负责管理;配偶、子女不在我省工作,回四川原籍安置的,由接收地区的县(市)人民政府指定有关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管理。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与当地离休、退休干部、工人同样对待。
  四、住房问题。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工人需要解决住房的,其房屋修缮费和建房费,由西藏原单位负担,并由西藏与接收地区的有关部门联系安排办理。具体办法可按以下不同情况确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