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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干部、工人因伤、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第十二条 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及其他重度贫血,经治疗不见好转者。
  白血病:急性白血病,慢性白血病,红血病,红白血病,淋巴肉瘤细胞性白血病等。
  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各种因素,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所造成的再生障碍性贫血,本条主要指不增生型,即再生不能型而言。
  第十三条 寄生虫病侵犯心、脑、肝、肾等重要器官造成继发性损害,严重影响机体功能而不能治愈者。
  寄生虫病,指血吸虫病、肺吸虫病、包虫病、囊虫病、中华分枝睾虫病、丝虫病等。
  第十四条 心、肝等重要脏器伤、病术后,遗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者。
  “遗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如:二尖瓣手术后“分离术后综合症”,心脏手术后的心力衰竭,心包手术后的心律紊乱,肝手术后隔下感染所致的腹胸腔漏、胆漏及严重的肝功能代偿失调等。
  第十五条 肺、肾、腺上腺等器官一侧切除,他侧仍有病变并有明显代偿功能障碍者,如一侧肺切除后他侧肺代偿功能障碍在从事轻活动后有气促、心悸等症状出现。
  第十六条 消化器官及其他腹部手术后有严重并发症,如难以治愈的消化吸收障碍、重度肠梗阻、胰漏、肠漏、膀胱阴道漏等。
  消化吸收障碍:包括胃手术后的倾倒综合症,但在客观上必须有体重不断下降。
  重度肠梗阻:指有反复发作并且常须经过住院治疗方能缓解的病例及手术不能治愈的病例。
  第十七条 骨盆骨折后在骨、关节方面遗有运动功能障碍(如骶骼关节脱位或髋臼中央性脱位等),或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遗有尿道狭窄和尿路感染久治不愈者。
  第十八条 脑、脊髓外伤治疗后遗有严重的智力障碍,语言障碍,癫痫,肢体瘫痪或大、小便不能控制等症状难以恢复者。
  癫痫:指脑、脊髓外伤经治疗后所遗有的各种发作的癫痫。
  肢体瘫痪:(见第七条)
  第十九条 双上肢,双下肢,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因伤、病截支或失去功能(强直、畸形、肌肉萎缩以致手不能持物,足不能持重),不能恢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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