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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干部、工人因伤、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肝硬化,包括门静脉性肝硬化,坏死后性肝硬化,胆汁性肝硬化,心源性肝硬化,寄生虫性肝硬化等。失代偿期,不包括一度出现腹水经治疗后腹水已经消失的病例。
  第五条 肾结核、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等肾脏病引起肾功不全或出现氮质血症,经治疗不能恢复者。
  第六条 脑血管疾病、颅内器质性疾病所致的严重智力、视力、语言障碍,肢体瘫痪或震颤等,经治疗无效者。
  脑血管疾病:脑溢血、脑血栓形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栓塞等。
  颅内器质性疾病:颅脑外伤、颅内肿瘤、森林脑炎、流行性乙型脑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结核性脑膜炎、化脓性脑膜炎、慢性梅毒性脑膜炎、脑肿瘤、麻痹性痴呆、震颤性麻痹等。
  第七条 各种脊髓疾病或周围神经疾病,有肢体瘫痪,或便尿障碍经治疗无效者。
  脊髓疾病:脊髓损伤,脊髓炎,脊髓压迫症,脊髓空洞症,运动神经元病等。
  周围神经疾病:多发性神经炎,周围神经外伤等。
  肢体瘫痪,指肌力在三级以下者(包括三级在内,肌力分级见注三)。
  第八条 经常有大发作的癫痫(第月一次以上),经治疗不愈者。
  癫痫:包括原发性癫痫及非外伤性继发性癫痫。癫痫有大发作、小发作、局限性发作和精神运动性发作,本条指典型大发作,不包括其他类型的发作。
  第九条 糖尿病有心、脑、肾等严重合并症,经治疗无效者。
  “心、脑、肾等严重合并症”,如高血压病二期,明显的冠心病,严重的糖尿病性肾病、肾盂肾炎、周围神经炎等。
  第十条 结缔组织疾病造成脏器或运动功能障碍,经治疗无效者。
  结缔组织疾病:包括系统性红斑狼疮、结节性多动脉炎、系统性硬皮病、皮肌炎等。
  第十一条 脑垂体疾病,甲状腺疾病,甲状旁腺疾病,肾上腺疾病难以治愈者。
  脑垂体疾病:如脑垂体瘤、肢端肥大症、继发性尿崩症、席--汉氏综合症等。
  甲状腺疾病:如甲亢粘液性水肿等。
  甲状旁腺疾病:如甲状旁腺机能亢进、减退,甲状旁腺瘤等。
  肾上腺疾病,如肾上腺皮质功能亢进、进、减退,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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