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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干部、工人因伤、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四川省干部、工人因伤、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1978年7月1日)


  遵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通知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干部、工人因伤、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处理,本着“不能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正常从事其他轻便工作”的原则,制订《四川省干部、工人因伤、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供各级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组),对干部,工人因伤、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时使用。

                  一

  因伤、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第一条 各种气质性心脏病,心功(见注一)经常在三级以上,或心功不良合并有严重心律失常者(心肌哽塞,经治疗后仍有严重心冠血管供血不足,或有合并症者。)
  各种器质性心脏病,指先天的、后天的心脏有器质性损害的各种病,如:
  房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室间隔缺损,先天性紫绀四联症,艾生曼格综合症,主动脉缩窄等。
  风湿性心脏病,冠心病,肺原性心脏病,高原性心脏病,梅毒性心脏病,心肌病,克山病,缩窄性心包炎等。
  严重心律失常,如多源性期前收缩,心房纤颤,病态窦房节综合症,二度以上的房室传导阻滞等。
  心肌梗塞经治疗后仍有严重心冠血管供血不足,指除有自觉症状外,在心电图检查上有明显ST段和T波改变。
  第二条 高血压病三期(暂按一九七四年全国冠心病、高血压病普查预防座谈会修订的分期标准,见注二)。
  第三条 胸部各种伤、病,有明显呼吸功能障碍或反复略血,经治疗无效者。
  胸部各种伤、病,指严重肺结核,支气管扩张,肺气肿,慢性支气管炎,弥漫性肺间质纤维化或渗出性胸膜炎、脓胸、外伤性血气胸所造成的严重的胸膜肥厚粘连等。但必须同时存在明显呼吸功能障碍。
  明显呼吸功能障碍,指从事轻活动后有气促等症状出现。
  第四条 肝硬化失代偿期(指出现腹水或上消化道出血、黄、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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