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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甘孜、阿坝、凉山三州干部待遇等问题的若干规定

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甘孜、
 阿坝、凉山三州干部待遇等问题的若干规定
 (1984年9月3日 川委发〔1984〕30号)


  我省是个多民族的省份,为了加快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建设,加强民族地区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四化建设,稳定三州干部,解决进州干部后顾之忧,进一步调动干部的积极性,吸引一部分内地专业技术人才支援边远山区建设,现就解决三州干部待遇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在甘孜、阿坝、凉山三州工作的广大干部,担负着实现三州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光荣历史任务。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干部的政治思想工作,进一步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教育在州工作干部发扬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扎根民族地区,焕发精神,努力工作,为加速三州的经济、文化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干部,工资向上浮动一级。
  (1)在州工作的大专院校(含经教育部和省批准的各类成人大学)毕业生和在州工作满十五年的中等专业学校(含经中央有关部门和省确认的学制不满两年的中专)毕业生;
  (2)在州工作取得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定为小教三级、中教五级以上的人员;
  (3)符合(1)、(2)两项条件的内地对口轮流支援三州的干部;
  (4)在州工作(包括在其它民族地区工作时间)满二十年的各级各类干部;
  (5)新分配到三州工作转正后的大专毕业生。
  上述人员的浮动工资,不得重复计算。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三州海拔3,500米以上或条件特别艰苦的县、区、乡工作的干部,需要享受更优厚待遇的问题(比如有的可考虑浮动一级半或两级),请三州按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所有实行浮动工资的干部,在浮动工资期间,正常的调资和升级不受影响。享受浮动工资的干部,应填写“浮动工资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报批。对犯有严重错误行政上记大过、党内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干部,二年内可暂缓“浮动”。
  三、按本规定第二条实行浮动工资的人员,又符合川府发〔1983〕173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的,其优惠待遇不变。
  四、从一九八五年起,内地在三州工作的干部,原则上每年内调一批。内调指标由省人事局与各州商定后按指标安排,下达各地执行。内地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积极负责接收,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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