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对退休、退职工人的管理
要严格控制聘用退休、退职工人工作,尤其是对受聘拿高工资问题,要严格管理。工人退休、退职以后,为保证其能安度晚年,原则上不得留在原单位继续工作,其他单位,非因特殊需要,一般的也不要聘用退休、退职工人。如果生产上确需聘用有技术、专长的退休工人作技术指导的,必须由原单位、聘用单位和退休工人三方签订合同,并报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后,方能聘用。
过去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了退休、退职手续的工人,本来不存在聘用的问题,但考虑到过去审查不严,不少不该退的工人办了退休、退职手续,并且有些人的技术、专长又确为社会所需要,因此,对其中确有较好技术、专长的,如果生产又确实需要,经过当地劳动部门严格审查批准,也可允许他们签订受聘合同。但是,在本通知下达后凡属再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则一律不准聘用。
退休、退职工人参加社会公益活动,领取少量报酬的,不应视为受聘工作。
聘用退休、退职工人的单位,可凭当地劳动部门的批准聘用手续,到银行和粮食部门,追加工资基金和工种粮补助。
聘用有技术、专长的退休、退职工人,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如下原则办理。
1.退休、退职工人在受聘后,其在聘用期间的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工资补差(工资补差加上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不得超过本人标准的工资)、以及保险、福利待遇,应由聘用单位负担,并可根据其工作成绩,适当发给奖金,原单位应停发各项退休、退职费。在受聘的退休、退职工人,聘用期满解除合同以后,原单位应即恢复其原应享受的各项退休、退职待遇。
2.对于有技术、专长的退休、退职工人,凡是受聘到以安置待业青年主、经济条件又比较困难的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自救性质的生产单位工作的,其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其他保险、福利待遇,仍由原单位负担。聘用期间的工资补差和因工伤残、死亡的保险待遇(低于原单位规定的,按原单位规定标准发给),由聘用单位负担,并可根据其工作成绩,适当发给奖金。
在此通知下发以后,各地对聘用的退休、退职工人,应按上述规定进行一次清理,凡不符合规定聘用的,要限期解聘;符合规定需继续聘用,没有按规定办聘用手续的,应限期补办手续(限期的时间由各地确定);滥发高工资、高福利补助的,应坚决纠正。对超期仍不补办手续,以及今后不按规定办理的,原单位可以停发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三、严格掌握招收退休、退职工人子女的范围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