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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的通知

四川省委、省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
 问题的若干决定》的通知
 (1981年12月25日 川委发〔1981〕83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文件。它是解决当前乃至今后较长时期城镇就业问题的根据性指导方针。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认真学习,全面领会,坚决贯彻执行。现就当前学习、贯彻《决定》的几个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教育。要立即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和待业青年,认真学习《决定》,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文艺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决定》,帮助大家提高认识,特别是要使各级、各条战线的领导干部从指导思想上求得明确一致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决定》上来。要通过学习和宣传,认清当前城镇就业的形势和任务,既要正视面临的种种困难,又要充分看到随着整个政治、经济形势的好转,为解决城镇待业人员就业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克服消极畏难情绪,坚定信心,坚持不懈地把城镇待业人员就业工作抓下去,争取更大的成绩。要认清解决城镇待业人员就业问题的根本途径,应该是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和所有制结构,在发展经济和各项经济建设事业的基础上,广开就业门路。当前主要是通过发展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发展商业、服务性行业和消费品生产行业,把经济搞活,安排待业人员就业。要帮助干部、群众、待业青年,消除“左”的影响,克服轻视集体、鄙视个体、轻视消费、鄙薄服务性行业的传统观念,积极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乐于到集体单位就业和从事个体劳动。
  二、认真执行发展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的政策。各市、地、州,省级各部门,要根据《决定》的要求,对有关发展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安置城镇待业人员的政策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清理。符合要求的,要继续贯彻执行,很抓落实;不符合要求的,要提出改革的具体办法,过去没有规定的,要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原则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拟定实施办法。各有关单位应当主动积极地负起应尽的责任,省级各有关部门要负责督促检查,省计委要担负起组织、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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