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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禁在招收、调配职工工作中搞不正之风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禁在
 招收、调配职工工作中搞不正之风的通知》的通知
 (1982年6月28日 川府发〔1982〕111号)


  《国务院关于严禁在招收、调配职工工作中搞不正之风的通知》已印发你们,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现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通知》的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组织全体职工在深入学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同时,认真学习国务院的《通知》,做到人人皆知,人人遵守,要把学习《通知》列入当前组织生活和政治学习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干部和劳动、人事部门要带头学习,作出表率。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宣传国务院《通知》规定的政策,要大张旗鼓地表扬遵纪守法、敢于同不正之风作斗争的好人好事。通过正面教育表扬先进和严肃处理违法乱纪案件,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对党、对国家、对人民的责任感,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坚决支持广大群众同招收、调配职工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作斗争。
  二、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制度。劳动、人事部门的职责,就是严格执行中央、国务院的政策和省的有关规定。
  (1)招收录用职工,除“四个行业”、少数民族地区以及职工退休、退职、死亡三项自然减员的子女顶替,仍严格按中央、国务院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外,任何单位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得从农村招收职工。
  (2)不准用招工指标录用干部,严禁利用职权把工人从生产岗位调作“以工代干”。对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川委组发〔1981〕111号《关于立即停止增加“以工代干”人员的通知》下发后继续增加的“以工代干”人员,要进行清理,限期调整到工矿企业的生产岗位分配工人工作。
  (3)回城镇的复退战士,不得安排到行政机关,应分配到工矿企事业单位做工人工作。
  (4)干部退休、退职、死亡三项自然减员指标,除第(1)项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不得从社会上吸收补充。党政机关几年内干部自然减员指标进行冻结,属职工退休、退职、死亡顶替的子女,一般应安排到企业单位分配工人工作。企事业单位自然减员空额需要补充人员的,应从现有干部中调剂和每年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中分配解决。
  (5)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县属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招收职工,均由国家和省下达劳动计划,实行公开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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