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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出版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出版管理,制止滥编滥印书刊的意见

  六、坚决取缔图书自由市场和图书黑市交易。凡无图书营业执照的,不得出售和出租图书,违反者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没收。集体和个人出售旧书,可到古旧书店门市部和市、地、州新华书店办理,不得在街头、集市出售和交换。
  七、加强对印刷行业和管理。对现有印刷厂按隶属关系进行整顿,实行归口管理。除报社、出版社的直属厂和单位内部(包括学校)的印刷厂外,凡是承印书刊为主的印刷厂,由省出版局归口管理;其余印刷厂分别由省和各地的轻工、二轻、社队企业等部门归口管理。今后新办印刷厂,应报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所在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颁发营业证照,同时报公安部门备案,方可营业。未经批准和登记的印刷厂,一律停办。
  各印刷厂不得承印未经批准的出版物,不得自行加印书刊、课本和图片在内部市场上销售,不准私自将出版单位交印纸型和图版转借给非出版单位,不准擅自印自销年画、年历、挂历等印刷品。省出版局和各市、地、州、县文化(文教)部门对印刷厂负责制的出版物有权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
  八、加强对印刷物资和出版用纸的管理。国家分配的印刷物资和出版用纸,由省出版局统一安排。出版使用单位多余的纸张,应报省出版局统一调剂,不得自行出售。物资部门和纸张生产部门不得为未经核准登记的印刷厂和非出版单位提供印刷物资和纸张。
  九、银行不得为非出版单位开户立帐。财政、银行部门应加强监督,凡属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应给予经济制裁。新华书店、邮局不得征订、发行和零售未经批准、登记的刊物。报纸、刊物、广播、电视不得登载、广播、播映非正式出版物的出版消息和征订广告。
  以上意见如属可行,请批转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和省府各部门及高等院校照此执行。

           四川省出版事业管理局     四川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四 川 省 公 安 厅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 高 等 教 育局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四 川 省 文 化 局
           四 川 省 轻 工 业 局     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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