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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出版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出版管理,制止滥编滥印书刊的意见

  上述种种滥编滥印和非法出售出版物的现象,已经造成不良影响。如不采取有力措施,迅速制止,就会破坏国家出版事业的发展,扰乱市场管理,腐蚀青少年和广大读者,冲击社会主义思想阵地,影响安定团结,对四化建设极为不利。为了加强出版管理,制止滥编滥印书刊和出售非法出版物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非法出版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自行编印图书出售,也不准自行翻印出版社的图书和自行翻印、出售外国和港澳台的书刊。印制年历、挂历,须经省级主管部门核准,但不得出售和赠送。
  二、出版公开的和内部发行的期刊(包括丛书)、报纸、应分别经省委宣传部、省科委审查,报省委批准。编印内部使用的业务性刊物,属地区性的(包括厂矿企业办的小报),应经市、地、州委批准;属省级机关的,应经省级大口批准。大专院校的学报,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报批。请各地宣传部门和科技部门对现有各类刊物、报纸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予停办;确实需要办的,应按规定补办报批手续。公开和内部发行的期刊均应向省出版局登记备案,并将登记号码印在刊物上。
  三、各系统、各单位根据业务和教学、科研需要编印的参考资料、教材、讲义、文艺演唱材料和科技资料等,应分别报市、地、州、县和省级主管部门核定印数(高等院校编印的教材、讲义,由院校领导核定印数,省高教局定期检查),限于内部使用,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出售,不得盈利。违反者,其非法收入一律收缴财政,并对有关人员按情节轻重进行严肃处理。
  四、参观游览点编印的游览简介、陈列简介和文物复制品等,应经市、地、州或省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限于在本参观游览点出售。影剧院编印的影剧单篇简介,应经当地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限于在本影剧院出售。
  五、坚决取缔反动、淫秽、荒诞的书刊和图片,凡印制、出售、出租这类书刊、图片的,应按国家法律和有关治安管理规定处理。严禁通过各种渠道公开或暗地在社会散发反对国家政策法令,有碍安定团结和四化建设,腐蚀人们思想的书刊、图片和小册子,违者应查禁没收,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出版和承印单位的责任。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都不准印刷、出售外国和港澳台电影明星、演员的照片或画片,也不得为其它单位、部门和个人印制、出售这类照片、画片提供条件。国内演员照片,由省级文化和商业行政部门共同指定单位印制、出售。这类照片只限于剧照和演员介绍,不得印制演员私人生活照片;印什么人的照片,应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歌曲照片的印制、出售,由各地文化、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印制和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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