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银行对科研单位经济效益好,具有偿还能力的开发、应用性研究项目,可给予低息科技贷款。
7.有条件的研究院所可参照中办发〔1983〕29号文件建立休假制度。
二、试行有偿合同制全部或逐步取消事业费的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科研单位,除实行上述规定外,奖励总额可适当高于一般研究单位百分之五至十,奖励形式由各试点单位自行掌握。所级领导完成上级各项考核指标,成绩显著的,经批准,晋升一级工资,并进行职务工资制和岗位津贴试点。
三、科研单位试行所长负责制度。所长由上级任命。副所长、总工程师,由所长提名,报请上级任命。行政业务科、室领导由所长任命。所和科室领导任期三年,可以连任。所长全权指挥本所科研、行政、人事、财务、中试生产任务等工作。所长工作的好坏,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考核、奖惩。所长的政治生活待遇,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制度。
四、对从事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的单位逐步试行基金制。
五、对个省科技攻关项目,试行招标制,允许科研单位或科技人员投标承担,由招标单位择优确定承担单位或承担人。经费和奖励办法在合同中规定,完成任务好的,可从项目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也可实行经费包干办法,节余部分归承担单位课题组或承担人,所在的研究所可从中提成。
六、对于用非所学、用非所长的专业技术干部,本单位要尽可能根据需要和本人专长予以调整和合理的安排;确实无法解决的,可在本系统、本地区调整;少数在本系统、本地区不能解决的,可以跨系统、跨地区调整。用人单位急需的人才,可以按照工作需要、专业对口和流向合理的原则实行招聘。凡用人单位愿意聘用,本人要求调整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果原单位对其安排明显不当,又不愿意调整,经过做工作还卡住不放的,允许本人辞职,由人事部门办理手续,到急需人才的单位工作,其工资级别和工龄不受影响。公安、粮食部门根据人事部门的调动通知办理户口、粮食关系,原单位应迅速移交调离人员的档案,办理有关手续。
七、允许科技人员辞职后,与街道工业、乡镇企业、农村专业户、重点户联合经营,成立民间科研机构或咨询服务机构,经费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