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体制改革的几点意见
(1984年8月2日 川委发〔1984〕27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经济振兴必须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备方针,加快科学技术的发展,加快四化建设步伐,迎接世界新的技术革命,在改革经济体制的同时,必须进行科技体制改革,使两者同步进行,互相促进。我省自然科学研究单位,需要进一步扩大自主权,普遍推广成都电子研究所的经验,推行科研承包责任制;在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科研单位,应积极试行有偿合同制,逐步取消事业费。具体改革意见如下:
一、在自然科学研究单位,实行科研经济责任制,进一步扩大自主权,放宽政策。
1.建立以“课题承包”、“课题核算”为核心的责任制,把责、权、利结合起来。由课题组向所签订“课题承包合同”,核算课题经费。对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和考核记分。
2.扩大计划权。在确保国家任务的前提下,允许科研所面向社会,承担跨行业、跨地区的科研任务和技术服务项目;允许自选课题;允许科研单位与厂矿企业、农村专业户、科技示范户结合,组织多种形式的科研生产联合体,可以入股分红,可以收取技术转让费用。
3.扩大财权。事业费包干后,允许科研单位通过横向的科技服务,包括接受委托研制,成果转让、技术咨询和科研产品销售等,组织收入。收入不上缴,大部分用于建立科技基金,少部分用作职工集体福利和个人奖励基金。全年发放人平奖金总额不超过全所职工年标准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统按一百八十元计算)。超过奖金总额部分,采取累进加大科技基金提取比例的办法。其计算办法为,全年发放人平奖金超过年标准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而未超过百分之四十的,提取率为百分之三十;超过百分之四十而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提取率为百分之一百;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提取率为百分之三百。要根据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对目前部分院所执行的综合奖励办法进行改革。个人奖金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以丰补欠,继续使用。对于有突出贡献的职工,可以晋升一级工资,在本单位组织的纯收入中开支。
对长期完不成计划任务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要追究责任;对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要根据情节,进行惩处。
4.扩大人事权。科研单位有权对分配来的人员(包括科技人员和行政后勤人员)进行考核,择优录用,不适于在院所工作的,可以拒绝接受。按照流向合理的原则,允许科研单位从外地、外单位招聘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并自行确定报酬。增加科技骨干,可以不受编制限制。超编人员的工资、资金、福利,由自有资金开支。科研院所长有权对职工进行奖惩,包括给予晋级奖励和各种行政、经济处分,直至开除;对于不适合搞科研的多余人员,可采取多种渠道另行安排;对本单位多余人员,经过领导批准,可以允许辞职。
5.科研单位的技术收入,包括出售中试科研产品不收税。科研单位利用自己的科研成果进行试生产的产品,实行减免税两年;试行有偿合同制的科研单位,可以减免税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