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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高教局等部门关于我省高等院校开辟财财源,建立院校基金,实行奖励制度的试行意见

  (四)各院校要建立基金管理机构和制定管理章程,实行民主理财、民主管理。基金的使用,要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统筹规划,合理安排。
  奖金的使用,要贯彻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不搞平均主义。奖励办法要从有利于教学、科研和生产的需要出发,密切结合教学、科研和生产的成果,根据院校特点和各类人员工作性质的不同,自行确定适当的奖励形式。凡有经常性经济收入的单位和部门,实行月评月奖或月评季奖;无经常性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人员可实行期终或年终定期奖。经常奖和定期奖的提取,教学、科研人员每人每月最高不得超过八元五角,其他职工每人每月最高不得超过七元的标准。对贡献大、成本优异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可在年终实行一次性奖励。
  (五)各院校必须建立健全工作量制和岗位责任制,制定合理的劳动定额和考勤办法。对劳动态度不好,完不成工作和生产任务者,不得发奖。对造成严重事故及损失者,要酌情给予经济制裁。
  (六)高等院校基金,必须与国家拨给的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划清界限,单独设立帐户,分别进行核算。按照财政制度规定,定期编报预、决算,报送主管部门的同时,抄报财政部门,监督执行。不准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化预算内资金为院校基金。要注意严格遵守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和财经纪律,不准校内各单位自收坐支;也不准个人在外承揽生产任务和私活,一切收入都要归学校财务部门统收统支。
  (七)加强党的领导。院校党委要加强对教职员工的政治思想工作,防止单纯追求经济收益的偏向。要提倡树立共产主义劳动态度,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加强协作与配合,促进安定团结,同心同德,为四化多作贡献。
  (八)凡拟试行本方案的院校,必须提出具体实施办法和奖励办法,报省高教局批准,并抄送省财政局、省劳动局备案。
  开辟财源,建立院校基金,实行奖励制度是一项新的工作,由于各院校情况不同和缺乏经验,还需不断总结试行中的经验,逐步加以补充完善。
  专此报告,请审查批示。

                            四川省高等教育局
                            四川省财政局
                            四川省劳动局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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