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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高教局等部门关于我省高等院校开辟财财源,建立院校基金,实行奖励制度的试行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高教局等部门关于
 我省高等院校开辟财源,建立院校基金,
 实行奖励制度的试行意见
 (1980年1月16日 川府发〔1980〕36号)


省革委:
  根据省委指示精神,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充分调动我省各高等院校办学的积极性,把教学、科研成果与教职工的物质利益结合起来,各高等学校在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科研计划、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的前提下,自力更生,挖掘潜力,开辟财源,建立院校基金,用增产增收的部分收入逐步改善办学条件和师生员工的集体福利设施,奖励先进,鼓励多出人才,快出成果,解决各院校的一些急迫问题,特提出以下试行意见:
  (一)高等院校基金,是院校在教学、科研和生产活动中按经济规律办事,组织的经济收入,是国家教育事业经费拨款外的一种补充。其收入范围包括:
  1.教学实习实验工厂(车间、实验室)接受校外单位委托制造或加工的收入及生产实习所生产的产品、半成品对外出售的收入;
  2.接受校外单位委托实验、检验、测验、化验、计算、翻译、解剖、设计、打样、制作标本、电教软件以及照相、绘图,印刷等收入;
  3.科研成果和技术革新转让收入,与外单位合作取得成果后的分成收入,或承担外单位科研试制任务,完成任务后的经济收入;
  4.出售科研研制产品的收入;
  5.计划外的短训班、进修生及附设函授、夜大学、补习班的学杂费收入;
  6.学生勤工俭学和教职工参加有酬劳动交公部分的收入;
  7.归学校所有的稿费、演出、展出、讲学、兼课、专著的收入;
  8.教学实习、实验农场、林场、苗圃、种畜、禽鸟、种子、水产品、孽生品的销售收入经及绿化、园艺收入;
  9.游泳池、室内球场、灯光球场的票价或租金收,以及招待所、礼堂、车辆收入;
  10.其它收入。
  (二)高等院校各项对外服务的收费标准,凡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的标准收费;没有统一规定的,各院校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意见同有关部门共同协商确定。
  (三)院校基金,系各院校的上例(一)项收入减去其相应开支(如水、电、气、材料消耗和增加的临时工工资等)后的纯收益部分。这项收益不上交,归学校支配,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师生员工集体福利及设施和教职工奖金。提取院校基金的主要条件是:完成规定的教学计划和现有设备可能开出的实验实习计划;完成科研课题进展计划和成果计划百分之八十五;完成生产、研制计划和收入计划;支出不超过核定的计划。院校基金全年纯收益总额在十五万元以下者,用于奖励教职工的部分按总额的百分之五十提留;院校基金全年纯收益总额在十五万元上者,其超过十五万元部分按百分之三十提留;其余部分用于补充、更新教学、科研设备,改善办学条件和师生员工集体福利及设施。奖金可以采取分月预提,按季结算,多退少补;提取的奖金季度之间也可以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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