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社队企业招工和增加技术人员,实行文化技术考核,择优录用。对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在职人员,要限期补课。经过限期补课学习,仍不合格者,应作适当调整。
(3)对不脱产的业余教师,因教学活动而误工,实行实误实评。由办学单位解决。全日制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兼课,应按照有关规定,酌情补贴。
(4)把办学、教学和学习的好坏作为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条件之一。
以上办法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本地措施、加以试行。
七、农民教育的经费,要根据“群众自愿、群众受益、力所能及”的原则,依靠社队集体和群众来解决。地方财政拨给的教育经费,要有一定比例用于农民教育事业。同时要发动业余学校师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筹集办学经费,以减轻国家、集体和社员负担。
国家教育经费中,要相应地增加农民教育经费。农民教育经费,主要用于教师培训、会议费、资料费和奖励费等四个方面。业余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保证重点,不要平均分配,更不允许挪作他用。省有关部门要制定出具体的分配、使用的管理办法,以便各地有所遵循。
八、切实加强对农民教育工作的领导。现在,我们国家正处在新的历史转变时期,国民经济要实行进一步调整,广大群众正在为实现农业现代化而努力奋斗。当前农业增产一靠政策,二靠科学。抓好农民的文化、科学、技术教育对加速农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因此,必须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地把农民教育工作搞好。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扫除文盲的指示和第二次全国农民教育会议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充实管理农民教育的机构和人员。省、地(市、州)、县的农业、科协等有关部门要有人抓此项工作。并建议贫协、妇联、共青团充分发动与组织群众,积极参加学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至今还未建立工农教育科(股)的,要尽快建立;区、社未确定专职干部的,应尽快从当地学校中确定。这些人员在现有教育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工资、公务费在教育总经费内开支,不另增加编制和经费。农民教育的专职干部要保证质量,专职专用。各级领导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要给予支持和关怀,对工作有显著成绩的,要给予奖励。
各级领导要加强对农民教育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抓好典型,办好一批重点,认真总结和推广经验,指导面上工作。要发扬党的艰苦奋斗,实事求是的光荣传统,扎扎实实地搞好农民教育,为发展农业生产,实现农业现代化作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