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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通过多种渠道筹集教育经费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的试行办法

  5.由国家和财政拨款实行统建住宅的地方,每年从统建住宅总投资中拿出不少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由当地教育部门合理规划,统筹安排,建造教职工住宅。
  (二)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中筹集
  农村学校(包括初中和小学)的校舍修缮、修建和课桌凳等设备的购置,应
从乡、村为主,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工料解决,这些渠道主要是: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益金、公积金;
  2.乡、村集体企业、副业收入;
  3.按政策规定折价处理的公房、材料、农机具等公共财物的变价收入;
  4.农民群众在自愿原则下,投工、投料、投资。
  各地应从自己的实际出发,多种渠道筹集,发挥所长,不搞“一刀切”。
  (三)厂矿企业单位支援。
  关于厂矿、企业单位办学和有关支援地方教育事业问题,另有专门规定。
  (四)动员和组织学校师生勤工俭学,劳动建校。
  学校勤工俭学收入,除扩大再生产外,在办学条件很差的学校,应首先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组织学校师生在教学计划规定的劳动时间内,积极参加建校劳动,师生劳动的工作量可以纳入建校的投资计划中,适当抵扣部分投资。
  (五)从一九八四年春季起,把全省中小学的学杂费收费标准原则上恢复到一九六二年标准。
  二、关于办学资金的筹集办法和管理、使用
  (一)通过多种渠道集资办学,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的工作,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各市、州、县,各地区,应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具体实施办法,经政府决定,公布实行。禁止各级学校擅自索取资金、物资,自收自用。
  (二)为加强领导,统一管理,各县、市应成立由当地政府领导同志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的集资改善办学条件领导小组,研究政策措施,确定当年和分期的改善办学条件的奋斗目标和集资额,处理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各地筹集的办学资金,原则上在什么范围内筹集,就在什么范围内使用。农村各村筹集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改善本村小学的办学条件;各乡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乡小和乡初中;县(市、区)筹集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县(市、区)中小学。对经济困难的乡中心小学,国家给予一定补贴。集资办学成效显著的地方,可给予奖励。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集资办学上要给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和助手。要充实和配备校舍基建、维修的干部力量,培训和提高普教基建技术队伍,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搞好学校建设的规划布点,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管好、用好建校资金,力求造价低,资金省,确保工程质量。筹集的办学资金必须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对于挪用、贪污、浪费的行为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要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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