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年由省和市、地、州教育部门择优分配一定数量的符合高等学校师资条件的师范本科毕业生和研究生到各教育学院任教。
(2)由我厅和省高教局协商并征得有关院校同意,从师范学院或其它高等学校适当调剂部分讲师以上骨干教师,加强教育学院的师资队伍。
(3)把教育学院教师的进修提高纳入高等学校教师的进修规划,请高教局在安排省属高等学校教师进修时,将教育学院教师的进修考虑进去。到部属学校或省外学校进修,由我厅向教育部呈报。
(4)教育学院应重视自身教师队伍的提高,要采取积极措施,有计划地安排进修,对进修后仍不能担任教学工作的,应进行调整。
通过以上措施,争取在五年内把教育学院所需教师逐步配足,建立一支专职为主,兼职为辅,又红又专的教师队伍,并争取每个专业有一批副教授以上的教学骨干。
四、关于教育学院的学员待遇
中学在职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参加教育学院或高等师范院校举办的各种形式的系统进修,按照教育部颁发的中学在职教师进修高等师范本科或专科教学计划,学完规定的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在学历、晋级、工资、评定职称等方面,享受普通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专科毕业生的同等待遇,其工资按教育部〔83〕教计字032号《关于教育学院和教师进修学院毕业生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五、关于改善教育学院的办学条件
教育学院的基本建设投资,请计经委给予照顾,由我厅根据财力情况统筹安排,戴帽下达,逐年解决。教育学院的事业经费,按照现行财政包干体制,由各级财政解决。财政、教育部门对教育学院的公务费、业务费开支予以照顾,逐步达到高等学校的水平。
教育学院的编制,在教育部没统一标准之前,暂按以下标准,学员不足一千人的,教职工与学员比例为一比二点七;一千人以上不足二千人的比例为一比三,非教学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教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函授部编制,函授生在五十人以下的配备教师一人;函授生在五百人至一千人的,除其中五百人按五十人至七十人配备教师一人外,其余部分按一百五十至二百五十人配备教师一人,超过一千人的,其超过部分,按三百五十人至四百五十人配备教师一人。少数民族地区的编制可适当放宽,行政干部的配备,按学生在三百人以下的,配备二至三人;三百人至两千人的,除其中三百人配备二至三人外,其余部分按三百至五百人配备一人,超过两千人的,其超过部分按六百至七百人配备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