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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贯彻《教育部加强教育学院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贯彻
 《教育部加强教育学院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1983年8月22日 川府发〔1983〕147号)


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学院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即“国发〔1982〕130号文”),是办好教育学院的重要文件。办好教育学院关系到中学教师队伍的建设,关系到中学教育质量的提高。
  我省现有中学教师近二十万人,其中高中教师三万一千人,初中教师十六万八千人。高中教师中,学历符合教育部规定要求的占百分之五十一点三(一九六五年为百分之六十四点五);初中教师中,学历符合教育部规定要求仅占百分之十七点八(一九六五年为百分之六十八点二)。他们中约三分之二是“文革”后参加工作的,不少人的实际文化程度低于学历水平,绝大多数未受过必要的专业训练。掌握教材不过关,教学不得法的比例很大,据调查,教学困难大和不能胜任教学的教师,高中占百分之三十左右,初中占百分之五十左右。由于教师的文化程度低,业务水平差,严重影响教学质量。因此,有计划地提高在职教师的文化业务水平,是我省普通教育急需解决的问题,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措施。为了在八十年代末,使我省中学教师中的绝大多数达到规定的学历要求,能胜任和基本胜任教学,就必须大力加强教师培训基地的建设,办好我省、市、地、州教育学院。
  为加强我省各级教育学院的建设,现根据“国发〔1982〕1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省、市、地、州教育学院的性质、任务和分工
  我省现有省教育学院一所,市、地、州教师进修学院十六所。今后各“教师进修学院”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将全部更名为“教育学院”。省、市、地、州教育学院是承担培训我省中学在职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的具有师范性质的高等学校,是我国社会主义师范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学院的任务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通过培训,提高中学(含中等师范学校、县教师进修学校和部分职工中等业余学校,下同)在职教师的政治、文化和业务水平;提高教育行政干部的思想、文化、教育理论和对学校的管理水平;开展教育、教学理论和中学各科教材、教法的研究工作,为提高中学教育质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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