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努力增加教育投资、积极改善办学条件
为了切实保证全省普通教育事业八十年代主要任务的实现,必须努力增加普通教育投资的比重。宁可适当压缩其它方面的投资,也要保证普通教育投资逐年有较大的增长。从一九八三年起坚决做到:新帐不再欠,旧帐逐年还。今年,省委、省府决定给普通教育增拨改善办学条件的专项补助两千万元。今后五年内,每年都要继续拨给普通教育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的专项补助,并适当增加教仪、电教、师训等事业经费。从一九八四年春季起,调整全省中小学的学杂费收费标准,原则上恢复到一九六二年水平。各级地方财政要根据上述精神,努力增加教育投资。各地教育经费的增长应高于财政增长的比例。分级包干和逐年增加的普教经费,不准截留挪用。每年新增教师所需经费,山区教师补助,提高中师公、业务费定额标准增加的开支,教师公费医疗的差额以及在包干项目内必需增加的事业经费,均由各地财政解决。各地的农税附加、城市维护费(包括国家预算拨款,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附加,公用事业附加、地方预算外拨款)要按不低于规定的比例拨给教育部门用于改善中小学的办学条件。各地要按省委、省府的规定,把地方的机动财力主要用于农业和教育,近几年内给教育的比例应不少于四分之一,老、少、边、穷地区补助费,要以百分之二十五用于教育文化。城市建设,要把学校布点纳入总体规划,统筹建校资金,没有建校规划的,不予批准。
继续贯彻“两条腿走路”的方针。除了国家努力增加教育投资以外,要大力宣传和发动厂矿、企业单位、农村合作组织和社会各方面集资办学。厂矿企业单位办学不应视为“额外负担”;农村社队和群众自愿集资办学也不应视为“不合理负担”。根据中央〔1980〕84号文件和〔1983〕16号文件的要求,全省在一九八五年以前要集中力量解决“校校无危房,班班有教室,学生人人有课桌凳”的起码办学条件。并逐步增加教学设备,图书仪器、体育器材,逐步改善中小学的办学条件。为了使集资办学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省府制定了《多种渠道筹集教育经费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和《厂矿企业办学及教育部门向厂矿企业收取教育经费》两个试行办法,各地可根据中央的原则、政策和省制定的试行办法,按城乡的不同情况,筹集教育资金。各中小学、师范学校,还要努力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增加收入,用以改善办学条件。
六、采取特殊措施,加强民族地区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