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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省计经委关于进一步贯彻工业品按质论价政策的补充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省计经委关于
 进一步贯彻工业品按质论价政策的补充规定
 (1984年3月5日 川府发〔1984〕37号)


省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局、国家经委《关于进一步贯彻工业品按质论价政策的报告》的通知精神,现结合我省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一、优质奖产品实行优价
  (1)获得国家金质奖、银质奖的产品加价幅度确定为:金质奖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二十,银质奖最高不超过百分之十五。生产企业有权在规定加价幅度内,在现行出厂价基础上自行决定加价。获得国务院主管部和省计经委(或原省经委)授予的部、省优质奖产品,加价幅度最高不超过百分之十。但必须按照物价分工管理权,报经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为保持价廉物美优势,有利于竞争和扩大销售,可以根据产品的不同情况不加价或少加价。加价幅度既要兼顾同普通产品、质量之间在生产成本上的差异,又不能机械地按成本差异进行加价和规定质量差价,而主要是依据产品使用上的经济效益和市场供求情况确定。有些获得金质奖、银质奖的产品,现行价格与普通产品已经保持有合理质量差价的,可不再加价。加价不宜频繁变动,要相对保持稳定。
  (2)出厂价格实行加价以后,商业部门和物资部门的销售价格和供应价格,可在保持现行进销差率和加价费用率不变的情况下,相应加价。
  (3)金质奖、银质奖产品和部、省优质奖产品的称号和加价,原则上可以从获奖授予称号开始执行三至五年。但企业每年要向颁发部门、质量监督检查部门报告一两次质量情况,省标准计量局每年至少要对质量复查一两次,凡经复查达不到原获奖标准的,要随报告颁发部门和物价部门,以便撤消称号和取消优质产品的加价。
  (4)工、商企业对金质奖、银质奖和优质奖产品在销售时,应注时标志加以区别。金质奖、银质奖加价幅度,要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备案,不适当的,物价主管部门有权进行检查纠正。
  (5)部、省优质奖产品实行优价的报批程序和方法是:由工业企业出具部、省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并提出经国家标准计量局质量监督检验部门验证的质量数据和优质优价的意见,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然后按物价管理权限,转报物价主管部门批准。
  二、一般工业品也要按质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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