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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物资调拨的收费标准和供应价格,应执行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所属主管部门的规定,要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凡能从生产厂或口岸直达供应使用单位的,必须直达供应,供需双方直接结算的,物资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它部门的物资供销单位,都应执行物资部门的物资供应价格和管理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物资部门调给业务部门物资供销单位的物资,要按物资系统内部的调拨价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准利用职权,利用分配指标转开调拨单等从中收取管理费。
  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商品价格的管理,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商品价格管理,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供应的商品价格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都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进口商品要按物价管理权限,由物价部门比照国内同类商品价格,按质论价,规定销售价格。不得因国内价格差别较大而随意提价或降价,也不准议价销售。
  调外贸部门的出口商品与内销商品质量相同的,应同质同价。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但对专为外贸出口生产,批量较小、工艺要求高,或规格质量、包装装潢有特殊要求的,可由生产单位和收购单位协商订价。出口转内销的商品,要按国内市场销售商品比质比价,同质同价规定销售。

第四章 交通运输价格和非商品收费的标准

  第二十九条 铁路和民航客货运价、管道运价,交通部所属企业和水运客货运价和港口费,以及邮电资费,按照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变动价格和收费标准,不得加成收费。
  以上运价和邮电资费的对外价格,按照国家物价局或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地方铁路和地方水运客货运价、汽车客货运价、市内公共电车和汽车票价,装卸搬运费,以及农村电话基本资费,按照物价管理权限,分别由各级政府、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规定。非主管部门不准自立项目、自定标准、乱行收费。
  第三十条 旅游收费,民用房租费、旅店、宾馆、招待所客房收费,医疗收费,中小学校学杂费,电影、戏剧票价、公园门票和各种体育比赛票价,洗澡、理发、缝纫、照相收费,以及其他同人民生活有关的修理、服务收费,必须按照物价管理权限规定收费标准,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都要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越权变动或另立收费项目,自行增加收费标准,不得降低服务质量。
  医疗卫生单位购进处方的药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的当地零售价格。自制或加工并经检验合格,使用于本单位的药品,原则上按照当地医药部门的零售价格计价收费,没有牌价的可比照同类或相似药品的零售价格,提出定价意见,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按物价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个体劳动者经营的服务业、修理业和非机动工具的运输业,收费标准原则上参照国营或集体单位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由个体劳动协会评议规定,或由供需双方自行商定。

第五章 物价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级物价部门应将物价检查作为一项主要任务,各级政府要在物价部门中增设物价检查机构,使物价检查经常化、制度化。省、市、地、州设物价检查处、科,县(市、区)设物价检查组并配备专职物价检查员,负责本区域内的物价检查、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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