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牲畜交易税实施细则

四川省牲畜交易税实施细则
 (1984年2月11日 川府发〔1981〕32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牲畜交易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进行牛、马、骡、驴、骆驼五种牲畜交易的公民和机关、部队、团体、农村社队、企事业单位,都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交纳牲畜交易税。
  第三条 牲畜交易税以购买牲畜者为纳税义务人。
  第四条 牲畜交易税的税率为百分之五,按照实际成交金额计算交纳。
  第五条 牲畜交易税的征税起为一头(匹)的实际成效金额。
  第六条 下列牲畜交易给予免税:
  (一)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社、队和社员个人在恢复生产期间,持有乡人民政府和当地税务机关的证明,购买用于生产的牲畜;
  (二)配种站、种畜场(站)持有县以上畜牧部门的证明,购买的种畜;
  (三)科研、教学单位持有县以上科技、教育部门的证明,购买的实验、教学用牲畜;
  (四)国营商业和供销社内部调拨的牲畜;
  (五)部队从军马场价拨用于装备的牲畜;
  (六)农村社、队和社员个人持有乡人民政府的证明,购买当地国营商业和供销社已纳牲畜交易税的用于生产的牲畜;
  (七)农村社员个人在本村(生产大队)范围内由集体作价给个人用于生产的牲畜;
  (八)农村社员个人在本村(生产大队)范围内互换(包括找补差价)用于生产的牲畜;
  (九)农村社、队和社员个人持有当地财政部门的证明,用财政无偿拨款购买用于生产的牲畜;
  (十)个别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经县一级税务机关批准免税的牲畜;
  (十一)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免税的牲畜。
  第七条 凡购买菜牛(包括伤、残、老淘汰牛)按规定交纳采购环节工商税的,不交纳牲畜交易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