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乡财政所后,原有的区财政员或区财政所仍应保留,大县没有建立区财政所的,应逐步建立,其具体职责任务,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四、建立乡一级财政的作法
我省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同,财政管理基础也有较大的差异。因此,乡财政收支管理范围,一般宜由少到多,逐步扩大。具体意见是:
1.关于乡财政的收支范围
收入方面:农牧业税(包括农林特产税)、屠宰税、牧畜交易税、集贸税收和其他收入。有条件的还可将乡范围内的集体和个体工商税收划作乡财政收入。
支出方面:乡本级行政支出、支农资金、抚恤救济费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有条件的还可将文教卫生事业费划作乡的财政支出。
2.关于预算管理办法
目前有两种办法,一是实行“定收定支,超收给奖,支出包干,一年一定”;二是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超收分成,结余留用,一年一定”。
我们意见,二十八个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县可以推行第二种办法,或者先在部分乡试点;其余面上的县先实行第一种办法。
五、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根据各地的试点经验,建立乡财政应当注意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1.正确处理财力集中和分散的关系。建立乡一级财政的目的之一,是调动县乡两个积极性,把零星的、分散在农村的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地收起来,绝不能分散县的现有财力。大宗收入、重点税源要集中在县,超收分成比例要定得适当;机动财力的大头要掌握在县,给乡的好处只能建立在发展经济,增加收入的基础上,决不能减少上解,影响县财政收支平衡。
2.财税部门要加强配合协作。建立乡一级财政后,有的税收要划为乡财政的收入,实行乡财政和税务所双重考核。有的税收仍为县财政的收入。乡财政所要配合税务所做好乡范围内的税收征管工作。无论是划归乡财政的税收,或是没有归乡财政的税收,有关税收政策的解释、减免权,仍归税务部门。乡村、集市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税务所和乡财政人员可以实行分工负责,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乡财政所代征。
3.要调动“条条”与“块块”两个积极性。建立乡一级财政以后,一些原来由县级主管部门垂直管理的乡范围的支出,要逐步改由乡财政统一管理。这样做,并不是削弱主管部门管理事业的权限,而是加重乡一级政府管理资金的责任,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在分配年度支出预算时,要充分听取主管部门的意见,或者先由主管部门分配,再纳入乡范围内的支出。由县集中掌握分配使用的专项资金,仍由县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