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个体经济管理
(一)要继续发展个体工商业,特别是农村,还需要有一个较大的发展,尤其要支持和鼓励农村多余劳力经营工业、手工业、运输业、贩运业、修理业、服务业以及商业等当地需要发展的行业。
(二)经营种植业、养殖业的专业户,要求发给营业执照的,应当及时发给,允许他们既是生产者,又是经营者。
(三)发展农村个体工商业户,要有利于小集镇的建设。对农村个体工商业户自理口粮要求到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只要自己能解决房屋、营业店堂的,都应当支持。
(四)个体商业的经营范围,可以适当放宽,允许他们零售棉布、化纤布料和以棉布、化纤加工成衣出售;允许他们零售其他日用工业品;要求开粮店经营议价粮油的,可以允许。
(五)个体工商业户一般可以不核定经营地点,凭营业执照允许出省、出县。但必须向到达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到,服从当地管理,到指定市场和地点经营。营业执照要注明个体工商业户的住址。
(六)农村个体工商业户申请从事旅店、刻字业的,仍按特种行业管理,需经当地公安部门审查同意。对要求从事修理业和回收居民生活废旧物资的,可不按特种行业管理,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即可发证经营。城镇居民经营旅店、旧货业修理业、印铸刻字业以及农村居民个体户到城镇经营这四个行业的,仍按特种行业管理,需经当地公安部门审查同意。
五、关于雇工问题
按中发〔1984〕1号文件规定执行。帮手、学徒超过规定人数的,有的可以看一看,有的可以发给临时营业执照。
六、关于经济合同管理
(一)经济合同管理,要为保护和支持农村专业户的发展服务,要督促收购单位与专业户依法签订购销合同,并严格履行;对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工作,也应签订合同,保证兑现;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应作好调解、仲裁工作。
(二)对专业户之间、专业户与个体工商业之间的经济合同要认真做好辅导工作。签约双方当事人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可以鉴证。要教育双方严肃履行合同,对发生的合同纠纷,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要积极做好调解工作,调解不成由当事人向法院起诉。
七、关于商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