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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局关于认真贯彻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放宽政策、搞活流通、促进农村商品生产发展的意见

  (七)乡镇企业申请登记,应尽量给予方便,简化审批手续,避免不加区别地都要逐级签字盖章和多头审批,作到审核快,发照及时。
  (八)对农村商业企业申请扩大经营范围的,只要符合农副产品进城、工业品下乡的原则,一般都要以允许,但必须经过批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关于城乡集市管理
  (一)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对粮食、油料和等外棉,在生产单位或个人完成交售任务后,可以上市出售,并允许贩运出县、出省。
  (二)国营商业在集市上议购议销农副产品,按《四川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实施细则》(即川府发〔1983〕114号文件)规定:“要按商业分工进行经营”,这一规定不利于搞活商品流通,应当允许国营商业、供销社和农村其他合作商业组织一样,灵活购销,不受按商业分工进行经营的限制。《四川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以粮食为原料的食品加工和饲料工业企业,可以在当地集市购买原料加工为成品出售或者以成品换原料,但不准转手贩卖”。关于“不准转手贩卖”的规定,应当取消,但国家平价或低于超购价供应的粮食,不准转手出售。
  (三)从搞活商品流通实际需要出发,城乡有证商贩经过批准,可以允许在贸易中心和批发市场批量进货。允许批量销售工业品中的三类小商品和农副产品。
  (四)可以设置各种农业机具旧货市场,允许买卖农业机具,并按规定办理过户手续。
  三、关于对城乡贩运活动的管理
  (一)允许农民个人或联户用购置的各种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务,他们申请兼营贩运业务的也应当允许,有关部门要按规定供应油料。要支持和鼓励边远山区的农民组织“马帮”、“牛帮”等进行运输和贩运活动,允许企业单位的车船从事营业性运输和贩运政策允许的商品。对以上从事运输和贩运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及时办理登记发照。
  (二)凡是动用各种机动车、各种船艇和拖拉机从事贩运业务的农民或联户,都应当有证经营。常年贩运的,发给正式营业执照;季节性或临时经营的,发给临时执照。对于手提肩扛、自行车驮的小量贩运活动以及偶尔从事大批量贩运的,可以不强求必须有照经营,但应向到达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到,服从当地管理,并在指定的市场或地区出售。
  (三)从事贩运业务的个人或合作经济组织,要求贩运回头货的,只要是政策允许的商品,都应当允许,也可以外地买来外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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