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局关于认真贯彻
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放宽政策、搞活流通、促进
农村商品生产发展的意见
(1984年6月11日 川府发〔1984〕87号)
省人民政府:
近几年来,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适应农村经济形势的变化,几次调整了有关政策规定,对扩大城乡集市贸易,发展个体工商业,活跃城乡贩运,促进商品生产、繁荣市场,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今年以来,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发〔1984〕1号文件中遇到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现行的工商行政管理的政策规定,有的已不适应当前新形势发展的要求,有必要作进一步的调整。经我们调查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
(一)要积极支持农村专业户和乡镇企业的发展。特别要放手支持发展生产、加工和开发性企业,鼓励发展各种形式的集资、联办企业,对这些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及时办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有的虽然还不具备登记条件的企业,只要有利于发展商品生产,有利于搞活流通,也可以允许先办起来,发给临时执照。对为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而建立起来的工商企业和资询服务的企业,也应热情支持。
(二)乡镇企业的开办条件应适当放宽。只要具备一定生产经营条件,产品和经营项目是社会需要的,就可以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对企业原材料是否有固定来源、产品有无销路,以及是否重复建厂等,可不作为乡镇企业的审查条件,但应当向他们提供信息,提出积极的建议。对各种联办酒厂,只要符合合作经济或合作经营组织条件,具有一定生产技术水平,产品符合卫生、质量标准,可不再受“一个公社最多只能办一个酒厂”规定的限制。
(三)农村办精制茶厂、罐头厂、日用玻璃厂、油漆厂、小水泥厂、小矿业(包括小煤窑)和松香加工厂等集体企业,由于有的要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有的要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才能兴办,建议省级有关部门对原规定重新进行审定,并提出意见,在原规定未修改之前,农村有条件兴办的,由县政府审批。
(四)供销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要适当放宽,除了国家政策规定不允许经营的以外,原则上他们申请登记的项目,都可以允许经营,发给营业执照。
(五)实行经理承包制的乡镇企业,凡符合中央一号文件规定的,应视为合作经济,发给营业执照;经济性质实际上已改变为个体的,应发给个体执照。
(六)对乡镇企业的名称,仍应按原规定办理。一般的要标明所属行业和行政地区名称。对少数确属产品质量好、销路畅、享有一定信誉的企业,为了有利于发展商品生产,有利于购销活动,可以采取变通办法,标明所在县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