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实施细则
 (1983年7月16日 川府发〔1983〕1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对全省城乡集市贸易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的细则。
  第二条 城乡集市贸易,是我国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组成部分。它有促进生产发展,活跃城乡经济,便利群众生活,补充国营商业不足的积极作用。
  第三条 城乡集市贸易的管理,应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坚持“活而不乱,管而不死”的原则。国家通过行政管理、国营经济的主导作用和对群众的思想教育,保护合法经营,制止非法活动,把城乡集市贸易搞活管好。
  第四条 城乡集市贸易行政管理和主管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物价、税务、银行、交通、文化、卫生、邮电、城建、畜牧、计量等部门,都要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互相配合,搞好城乡集市贸易管理。
  第五条 国营商业要采取经济手段,调节商品供求,平抑物价,对集市贸易发挥经济主导作用。
  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商业可在集市上开展议购议销和代购、代销、代储、代运以及其它正常的业务活动。
  第六条 凡参加集市贸易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细则的规定,服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接受它的检查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市场秩序。

第二章 城乡集市设置与管理

  第七条 城乡集市场地,由各地人民政府纳入城镇建设和商业网点规划,本着有利于商品流通、方便群众购销和不影响交通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设置。
  大、中城市人民政府要把建设农副产品市场纳入整个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划定场地范围,落实建设经费,完善交易条件,切实加强管理,做到既有利于繁荣农贸市场,又有利于维护交通秩序和市容整洁。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