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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当前集体商业存在问题的通知

  五、积极推行各种经营责任制。集体商业和饮食服务业,要根据不同行业的经营特点和历史经验,实行不同形式的经营责任制,把企业经营好坏和职工的劳动报酬紧密结合起来。真正做到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受国营商业收益水平的限制。对职工的收益分配应当灵活多样,目前已实行的大体有三种形式:一是基本工资加提成工资;二是修理、加工等手工操作行业实行超定额计件;三是三十人以下的小百货店、小饮食店、小旅馆以及理发店、浴室等,可以包给职工经营,店内职工也可以自找经营场地在店外承包经营,实行定额上交,收益归己。各地有关部门可以因地、因业、因店确定,贯彻执行。
  对实行承包责任制的店、组和职工个人,其工商税的计征,凡销售额有帐可查的,应按实征收;无法核实的,可采取定期定额的办法征收。其工商所得税的计征,凡实现利润由企业和承包者按比例分成的,原则上按核实的所得额征收;凡包干利润上缴的,可按承包的利润额(扣除各种费用),并入企业核实征收。总之,对集体商业收益分配的计算,应当比同类国营商业企业更活一些。
  在坚持按劳分配原则的同时,要妥善处理好退休保养金的问题。可以按县(市、区)或行业提取退休保养基金,实行部分或大部统筹负担的办法。
  六、不准向集体商业乱摊费用,转嫁负担。集体商业按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地区行署规定缴纳费用外,任何单位、任何部门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集体商业摊派费用;也不得自行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对集体商业的经济罚款,按县(市、区)以上政府统一规定的范围标准执行,不能政出多门,乱扣乱罚。凡不按规定多收、重收、乱收费用与罚款的,集体商业单位有权拒交,银行不得任意扣款。
  商业、粮食部门对集体商业、饮食服务业需要用的煤、粮、油、糖、肉、豆类等原辅料,应坚持就近就地提货,不能乱加费用,变相提价。包装消磨费的收取也要合理计算,无价包装,不能再收费用。
  七、要加强对集体商业的领导和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集体商业的整顿,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财经纪律,提高经济效益,坚持正确的经营方向。要加强集体商业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作好统筹规划,分期实施,不能挤掉。集体商业职工先进代表,同样有资格推选出席各级代表会,参加各级劳模会,同样可以授予各种荣誉称号。
  要进一步做好集体商业的巩固发展工作。今后必须增加的商业服务网点,除极少数大型的、现代化的商店、旅馆、饭馆、照像馆等,由国家投资经营外,应放手组织集体或个体经营。农村和城镇,基本上由集体、个体经营。凡新增设的集体商业、饭食服务网点,都应当按照“国家征税、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原则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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