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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商业部等部门“关于整顿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和发放管理的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商业部等
 部门“关于整顿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和发放管理的
 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1981年10月16日 川府发〔1981〕159号)


  我省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和发放管理工作,自六十年代以来,已建立了十多个专业经营的网点,组织了部分专用防护用品和全部布制防护用品的生产,颁发了《四川省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少厂矿企事业单位建立了发放管理制度,这对于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保证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都起了积极作用。但是,我省防护用品经营和发放管理的混乱现象也是比较突出的。有的搞平均主义,普遍发给工作服、皮鞋;有的管理松驰,多冒领,馈赠亲友或私自出售;有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甚至发高跟鞋、尼龙伞或现金;有的挪用自产的棉布、生产业务用布产或套购布票购制工作服发放等等。而省内外有些单位跨行业出售质次价高的工作服、手套,以及部分工商企业争揽劳保生意的多头经营,又给滥发防护用品提供了条件。
  为了进一步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和发放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发国〔1981〕6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统一发放标准,健全管理制度。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由劳动部门统一管理,其他单位均不能自作规定。对于现行标准中的问题,如需修改补充,要经地、市、州劳动局同意,若要调整工作服的发放标准,应报省劳动局批准。
  各单位要对发放管理情况进行认真整顿,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要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任意扩大范围、提高标准、增添项目、改变品种,更不准折发现金,做到得旧利废,物尽其用,不合格的防护用品不能发放使用。
  防护用品经营单位应按照劳动部门的规定核实供应。专用防护用品要按需要作好供应;布制防护用品一律供应成品,其用布指标应根据企事业单位归属统计行业,按行业平均用布量计划分配,统筹安排。
  二、统一经营渠道,提高服务质量。劳动防护用品统一由百货公司(三州为贸易公司)及所属劳保用品商店经营,经营目录详见附件。信托、寄售、货栈、废旧商店或其他工商企业、个体商贩,均不得经营(这些单位库存的属于统一经营品种的合格品,由商业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处理),并应停止收购个人出售的防护用品(厂矿企业确实无力修旧利废需要出售的废旧防护用品,废旧物资回收部门应照常回收利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不再发给他们经营防护用品的营业执照,已签发的应予注销。属于回收利用的和再生织物加工的防护用品,仍维持现行经营办法,主要销售对象应是未纳入防护用品供应范围的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属于劳动防护需要的一般生活用品,仍采取交叉经营办法,但厂矿企业用于劳动防护者,由专营单位核实供应。地方生产的防护用品由专营单位衔接计划,签订合同,统一经销其合格品,不合格品不准出厂。外地来川推销防护用品者,一律由专营单位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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