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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商业局、供销社、粮食局关于集体商业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

  六、关于税收和贷款
  集体商业应按照税法规定,向国家缴纳工商税和所得税。为了有利于集体商业积累资金,扩大再经营,从一九八0年起三年内,以一九七九年为基数,企业的收入所得额每年增长的部分,所得税减半计征。对一九七八年以来新办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商业单位,从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一年内免征工商税;对其中少数整店、整门市从国营商业划出来的,只免所得税一年。对一些经营困难的集体商店,各地税务部门在政策规定和管理权限内,可以采取必要的照顾措施。
  凡经工商行政部门发给营业证照的集体商业,均可单独向银行开户。集体商业因扩大经营,资金不足,可以直接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要按照择优扶持的原则,发放必要的贷款。贷款的期限,可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到期归还。对经营管理不善,乱挪乱用资金,或者发生亏损,而又不积极采取措施改进的单位,银行不予贷款。
  新集体商业的铺底资金,应由主办单位安排解决,银行不予贷款。商店开业后,在经营中发生资金困难,银行可以贷款。
  集体商业发生的经济往来,应比照全民所有制商业的办法,分别采用支票、汇兑、信用证、限额结算和托收承付结算。集体商业直接到集市采购商品的,可向银行支取现金。
  七、关于公积金和公益金
  集体商业的经营利润,在向国家缴纳所得税以后,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提留公积金和公益金。
  公积金的分配,从一九七九年起,应多数留给企业使用,少数上交县(市)主管部门作联合公积金,并不再交地(市)和省。留店公积金,主要用于扩大自有流动资金,维修和修建营业用房,添置必要的设备和弥补正当亏损。联合公积金,主要用于扩大营业网点,改善经营设施,职工技术培训和奖励先进等,也可以借给资金短缺、困难较大的集体商店作流动资金使用。留店公益金,主要用于职工医药费、生活困难补助和其他必要的福利开支。联合公益金,主要用于集体福利事业。联合公积金、公益金应专户存银行。银行、税务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
  八、关于人员管理
  集体商业增加人员,要根据市场需要和企业经营能力确定,并报经县、市主管部门批准。集体商业接收人员,应坚持择优录取。不符合招工条件的,企业有权拒绝。国营商业派到集体商业工作的干部和业务技术骨干,应当享受全民所有制职工的待遇,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进调出。要加强集体商业职工的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并比照国营商业的办法,实行技术职称。
  九、关于工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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