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贯彻《民用小型
超短波无线电话机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76年11月13日 川革发〔1976〕112号文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全国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民用小型超短波无线电话机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即国发〔1976〕25号文件),根据我省情况,现通知如下:
一、凡有利于发展生产、提高工作效率、加强战备,均可使用小型超短波无线电话机。但严禁滥用和私人使用。
二、设置小型超短波无线电话机必须经过批准,领得证书,方准使用。市、地、州所属单位的,由市、地、州革命委员会批准;省属单位的,由有关委、组、局批准;国务院在川单位的经国务院各部门有关司、局批准。以上均由所在市、地、州无线电管理小组指配呼号、频率,核发使用证书。个别特殊情况,可由四川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核发使用证书。
三、小型超短波无线电话机的通信资料,必须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76〕10号文件的规定备案。
四、凡研制、生产小型超短波无线电话机,必须严格执行统一的功率、频率规定。
小型超短波无线电话机的功率区分为0.5瓦以下和1-2瓦两个等级。四机部确定研制生产的“74系列民用小型超短波无线电话机”中的车(船)载式和固定式无线电话机的功率可以5-10瓦,但设置使用批准权限按《通信保密规则》执行。
民用超短波无线电话机的频率区分为35组361个(详见民用超短波无线电话机频率、功率分配表--只发省国防办,各市、地、州无线电管理小组,由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另发)。公安、铁道系统特殊使用的一些频率,全国无线电管理委员另外分配。
凡按民用超短波无线电话机频率、功率分配表研制、生产小型无线电话机的,可不另办审批手续,超出上述频率、功率范围的,则就逐级上报全国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现已生产、使用的2瓦以下小型无线电话机,其频率不在上述范围的,可继续使用,按《民用小型超短波无线电话机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今后新生产的要在一九七八年底以前逐步移入规定的频率范围内。
五、为防止频率的互相干扰,各使用单位在购买小型超短波无线电话机之前,应向当地无线电管理小组办公室征询可使用的频率,然后购买设备,申请设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