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亡事故发生后,铁路部门应尽速将伤员急送就近医院进行抢救。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积极接收,就地抢救治疗,不准以任何借口拒绝、拖延,或无故长途转送,延误伤情。
五、对伤亡事故所需各项费用等具体问题,按以下暂行规定处理:
1.凡因违反国务院“暂行规定”第二条各项规定,造成伤亡事故者,所需医疗费、住院伙食费,或死者埋葬费,均由伤亡者本人家庭或所在单位负担。其家庭确实困难,或铁路部门有一定责任时,由所属单位证明,铁路部门酌情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五十元至一百元五十元,对死者另补助埋葬费八十元至一百五十元。
居民、社员和其他无固定收入、不享受劳保待遇的人员发生伤亡事故后,因家庭困难无力交纳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费者,由事故处理委员会决定,铁路部门可酌情给予补助。
2.少数民族人员或其他有特殊情况(如全残、瘫痪、无人供养等)的个别人员的路外伤亡,经地方公社以上单位证明,由事故处理委员会决定,报铁路分局同意,可酌情增加一次性生活补助,其金额不超过五十元至一百五十元。
3.铁路部门如对造成伤亡事故应负主要责任时,伤亡事故所需医疗费、埋葬费和住院伙食费,由铁路部门负担。一次性抚恤费标准,参照《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执行。
4.路外伤残人员所需口粮,属国家供应的非农业人口,其口粮自理,国家一律不予补助;非国家供应的其他伤残人员在住院治疗期间和铁路站、段处理伤亡事故中的口粮,应一律自备,其中口粮确有困难者,可由医院或铁路站、段提出申请,经当地粮食部门核实报销。
5.伤残人员出院后,县、区、公社和所在单位要积极接收安置;无家可归的伤残人员,由县、市民政部门接收安置;按国务院规定处理后生活仍有困难者,由地方统一按一般社会救济办法解决。
六、凡在铁路两侧放牧牲畜,或使牲畜走上铁道招致火车碰撞造成事故者,铁路部门不负责任;由此造成列车脱轨,或铁路机车、车辆、线路设备破损,中断行车的事故,应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七、未成年的少年儿童在铁路上拿摸器材、摆石头或用石头投击列车造成事故,要追究家长或保护人的责任,并赔偿损失。
八、本通知下达后,原四川省革命委员会川革发〔1973〕22号文件及所颁发试行的《四川省铁路行车路外伤亡事故处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过去已按该文件处理的伤亡事故,不再重新受理;未处理结案的,按本通知执行。